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和《中醫臨床診療術語》的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和《中醫臨床診療術語》的通知 國中醫藥醫政發〔2020〕3號 2020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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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委屬(管)、局屬(管)各醫院:
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工作的意見》《關於印發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國家中醫藥局組織修訂了《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和《中醫臨床診療術語》(可在國家中醫藥局官方網站「政策文件」欄目下載),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統一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的重要意義
中醫疾病及證候分類與代碼、中醫臨床診療術語、病案首頁等是推進中醫醫療服務規範化、標準化管理的重要基礎。近年來,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大力加強病案管理,先後明確要求醫療機構在病案書寫中統一使用ICD-9、ICD-10,中醫病證診斷編碼統一使用《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包含了傳統醫學章節,為做好中醫病症分類與代碼和ICD-11的銜接,推動ICD-11傳統章節本土化,國家中醫藥局修訂了《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和《中醫臨床診療術語》。推廣使用新修訂的《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和《中醫臨床診療術語》,對提高中醫醫療服務標準化水平和管理效率,促進中醫診療信息有效互聯互通具有積極意義。
二、積極推進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全面使用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認真組織做好培訓,結合新修訂的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特點,修訂完善病案首頁填寫等相關管理制度,更新電子病歷系統,做好與ICD-11的兼容銜接。自2021年1月1日起,各級中醫醫療機構、非中醫醫療機構的中醫臨床科室及基層提供中醫藥服務為主的醫師,應當按照新修訂的《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中醫臨床診療術語》等規範中醫病案首頁填報及中醫病曆書寫。
三、加大《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和《中醫臨床診療術語》應用管理和監督力度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要加大宣傳貫徹和監督力度,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做好相關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展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質量控制與評價等工作時,均應當採用《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和《中醫臨床診療術語》進行醫療數據統計分析。
工作中如有問題及建議,請與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聯繫。
聯繫人: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張文寶
聯繫電話:010-68792730
傳真:010-68792206
聯繫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李素
聯繫電話:010-59957685
傳真:010-59957684
聯繫人:上海中醫藥大學(技術支持單位)
李明,仇蓮胤
聯繫電話:021-51322739、021-51323117
傳真:021-51323117
附件:
1.《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修訂版)
2.《中醫臨床診療術語第1部分:疾病》(修訂版)
3.《中醫臨床診療術語第2部分:證候》(修訂版)
4.《中醫臨床診療術語第3部分:治法》(修訂版)
5.《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等4項標準新舊版本映射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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