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規定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規定 體育總局令第24號 2018年11月30日 發布機關:體育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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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令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決定》已於2018年11月13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19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苟仲文
2018年11月30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依法治體和法治政府建設,體育總局對不符合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有關精神和要求的內容、不符合深化體育體制機制改革、不符合當前奧運備戰工作實際、不符合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當前體育強國建設實際需要的文件等開展了集中清理。經清理,決定廢止1部規章,修改2部規章,廢止8件規範性文件,修改5件規範性文件,廢止9件制度性文件,修改1件制度性文件。
一、廢止的部門規章(1部)
體育運動全國紀錄審批制度(1989年5月30日國家體委(89)體訓競綜字33號發布)
二、修改的部門規章(2部)
(一)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1991年8月10日國家體委令第15號發布)
刪去第八條第一項和第六項。
(二)修改《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布)
刪去第八條第六項和第七項。
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修改為:「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五年,樣式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制定」。
三、廢止的規範性文件(8件)
(一)關於印發《國家體委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登記和處理實施細則》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國家體委發布,體辦字〔1996〕198號)
(二)關於印發改進國家體育總局呈批公文辦法的幾點意見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辦字〔2000〕007號)
(三)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試行辦法(2002年4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人字〔2002〕137號)
(四)關於同意修改《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暫行辦法》中部分條款的批覆(2003年11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人字〔2003〕419號)
(五)國家體育總局關於下發總局行政許可項目審批條件及程序的通知(2005年5月3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政字〔2005〕49號)
(六)國家體育總局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管理辦法(2006年2月8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經字〔2006〕58號)
(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2010年 9月14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政字〔2010〕71號)
(八)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全國體育教練員註冊管理辦法》的通知(2015年7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2015〕84號)
四、修改的規範性文件(5件)
(一)動力傘運動管理辦法(體航管字〔1996〕152號)
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四)承辦動力傘飛行的技術檢查,協助中國航協搞好動力傘飛行技術的年檢」。
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刪去第十四條第三項。
(二)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體航管字〔2000〕069號)
刪去第十條的第四項。
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三)熱氣球運動管理辦法(體航管字〔2000〕365號)
刪去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四)動力懸掛滑翔運動管理辦法(體航管字〔2003〕153號)
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五)體育總局關於印發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文件的通知(體政字〔2017〕32號)
刪去《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審批條件及程序》第四條第六項,將第五條的「30日」修改為「20日」。
刪去《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審批條件及程序》第四條第六項,將第五條的「30日」修改為「20日」。
刪去《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潛水)審批條件及程序》第四條第六項,將第五條的「30日」修改為「20日」。
刪去《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攀岩)審批條件及程序》第四條第六項,將第五條的「30日」修改為「20日」。
五、廢止的制度性文件(9件)
(一)關於加強出國(境)人員審批工作的通知(1992年12月10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人字〔1999〕816號)
(二)關於印發《領導同志在體育競賽組委會任職、出席活動、題詞的暫行規定》的通知(2000年7月10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辦字〔2000〕091號)
(三)關於下發《國家體育總局政務信息系統管理規定(試行)》和《國家體育總局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2002年1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辦字〔2002〕20號)
(四)關於報送公文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辦字〔2006〕213號)
(五)關於印發《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公文報送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2009年4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辦字〔2009〕37號)
(六)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公文用紙格式及說明的通知(2009年8月3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辦字〔2009〕135號)
(七)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會議管理、嚴格執行會議計劃有關事宜的通知(2013年6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辦字〔2013〕75號)
(八)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隊聘任外籍教練員管理規定》的通知(2013年11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競字〔2013〕176號)
(九)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提高辦公用紙利用效率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辦字〔2014〕182號)
六、修改的制度性文件(1件)
雙人跳傘運動管理辦法(航管字〔2017〕31號)
刪去第五條。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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