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2014年9月1日 制定機關:國家體育總局 |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國家體育總局對現行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下述12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1989年9月22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8號公布)
(1992年9月23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公布,(92)體訓競一字261號,(92)國無管字15號)
(1996年6月2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人事部公布,體人字〔1996〕262號)
(1999年3月18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競字〔1999〕20號)
(1999年6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政字〔1999〕36號)
(1999年10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群字〔1999〕99號)
(七)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和操作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2月1日信息產業部、國家體育總局公布,信部聯無〔2001〕92號)
(2003年11月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人字〔2003〕421號)
(2004年7月13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外字〔2004〕258號)
(十)體育運動項目立項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競字〔2006〕124號)
(十一)全國體育大會申辦辦法(試行)
(2009年12月24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 體群字〔2009〕228號)
(2010年7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群字〔2010〕144號)
二、修改下述2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一)將《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各類法律主體,從事按照《全民健身條例》規定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活動。」
(二)將《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2003〕82號)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交流協議須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或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審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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