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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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體規字﹝2018﹞1號
2018年12月14日
發布機關:體育總局
體育總局網站

國家體育總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體育總局重點實驗室的申報、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指經國家體育總局命名,組織高水平體育科學研究與科技服務、聚集和培養體育科技人才、開展高層次學術合作與交流的體育科研機構。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主管重點實驗室的管理和業務指導,科教司負責具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重點實驗室發展方針、政策,編制和實施發展規劃,合理布局競技體育、全民健身和體育產業方面的重點實驗室,提出重點領域、優先選題和重大專項;

(二)規範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三)組織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認定、驗收、評估和調整;

(四)為重點實驗室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與服務。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所在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是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實驗室發展和建設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將重點實驗室發展列入本地區體育總體發展規劃;

(二)指導、監督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三)為重點實驗室發展提供政策、經費和科研項目支持;

(四)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聚焦體育,服務社會;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示範引領,追求效益;鼓勵創新,聯合共建;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依託大學、科研院所、企業等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科研實體,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建設和運行機制,積極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和交流。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負責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的具有法人資質的直接管理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將重點實驗室發展列入本單位發展規劃,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

(二)為重點實驗室提供相應的後勤保障及運行經費等條件;

(三)負責組織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加強管理制度建設,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四)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審定重點實驗室研究發展方向、年度目標任務和工作計劃;

(五)配合科教司和所在地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做好重點實驗室的日常監督管理、年度考核與驗收評估工作。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的任務是根據國家體育發展戰略和體育事業發展需求,為競技體育、全民健身和體育產業提供高水平科技創新服務保障。

第二章 申報與評審

第九條 申報重點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有明確的建設發展規劃,定位清晰、目標明確、特色優勢明顯,符合國家體育總局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與總體布局;

(二)經費充足、運行良好,有一套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和組織體系;

(三)具有所申請領域較好的研究基礎和能力,學術水平在國內領先,具備承擔國家、省部級科技項目的條件;具備科研成果轉化能力;有良好的科研傳統和學術氛圍,經常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有一批學術水平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具有創新能力的優秀研究團隊,固定科研人員人數應在10人以上;

(五)有相對集中的實驗工作用房,面積原則上不低於1000平方米;有先進完備的科研條件和設施,儀器設備原值原則上不低於1000萬元;

(六)無任何涉及興奮劑事件及學術道德等方面的不良記錄。

第十條 鼓勵相關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社會組織聯合申請重點實驗室。

第十一條 依託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填寫《國家體育總局重點實驗室申請書》,經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科教司。依託單位應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二條 科教司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組織專家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依託單位進行綜合評審與實地考察,對擬建設的重點實驗室的功能定位、硬件條件、學術水平、科研能力、人才隊伍等進行民主評審,形成綜合意見。通過評審的依託單位成為重點實驗室建設單位。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內的建設目標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條件。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期加大對重點實驗室的經費投入,支持重點實驗室的開放運行、自主創新研究和科研儀器設備更新,並在人才引進和培養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並保持核心人員的穩定,鼓勵其它單位和企業參與共建。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年,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前3—6個月向科教司提交驗收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科教司;科教司將組織專家驗收,驗收合格的重點實驗室經國家體育總局認定後,予以掛牌並正式開放運行,統一命名為「國家體育總局×××重點實驗室」;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建設單位資格。

第四章 運行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以體育事業實際需求為導向,積極完成國家體育總局委託的各項工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任職條件是:

(一)本領域高水平學術帶頭人並具有正高級學術職稱;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三)建設單位的重點實驗室主任,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且身體健康;其它情況下一般不超過60歲;

(四)是依託單位聘任的全職科研人員。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發展規劃、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人才培養計劃等;參與重要學術活動,指導學術研究;對重點實驗室的發展、合作、開放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由7-15名(單數)國內外同領域優秀專家組成,其中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得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每次換屆更換人數不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兩次不出席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其中固定人員一般不少於10人,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依託單位聘用,聘期不少於2年;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客座教授、研究生、項目聘用人員等;應設置專職秘書崗位,負責重點實驗室日常工作。

重點實驗室應當創新用人機制,在主動培養固定人員的基礎上,注重培養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員,加大流動人員的引進力度。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重視自主創新研究,重點解決運動項目關鍵技術、科學健身指導、體育產業科研等核心問題,成為本領域體育科技服務保障平台。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對社會公眾的科學普及工作,結合自身特點,採取網絡、研討會、專題報告、開放日等多種形式,面向社會傳播科學健身知識;積極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融合與協作,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與產業化。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運行,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內部管理信息系統和實驗室網站,發布開放課題、工作動態、科研成果與年度報告等信息並保持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重點實驗室應當保障科研儀器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儀器及數據的共享。

第二十七條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自身知識產權保護。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負責人,以及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報科教司批准。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依託單位每年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和《年度工作報告》於每年12月底前報科教司備案,同時在依託單位網站設專欄公布。

第三十條 科教司按照「科學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每5年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運行滿3年的重點實驗室應當參加定期評估。

第三十一條評估是對重點實驗室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指標包括基本條件、運行管理和綜合效益等,重點突出對體育事業的貢獻率;具體指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評估不合格的,應在2年內完成整改,整改後評估仍不合格的,取消重點實驗室稱號。

第三十三條 對評估結果優秀的重點實驗室,給予表彰和政策扶持。

第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有關規定或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取消重點實驗室稱號,並在五年內不得申請國家體育總局重點實驗室。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體育總局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體科字〔2008〕10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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