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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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於2017年3月1日被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7年)廢止。
本文件已於2013年12月16日被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2013年)廢止。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1982年)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1990年1月6日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2013年)
(1989年12月9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1月6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1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推動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兒童積極參加體育鍛煉,以增強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培養共產主義道德品質,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體育鍛煉標準在學校中全面施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城市街道、農村鄉鎮可以根據條件施行。

  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人、職工體育鍛煉標準,分別在軍隊、工礦企業中施行。

  第三條 本辦法的施行工作,由體育運動委員會主管。各級體育運動委員會應當會同教育等有關部門督促所屬基層單位有計劃、有組織地施行。衛生部門應當負責衛生醫務監督工作。

  學校應當把體育鍛煉標準的施行工作同體育課、課外活動緊密結合,並納入學校工作計劃。

  第四條 施行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設置體育場地、器材、設備。各地體育場(館)應當創造條件建立輔導站和測驗站,為體育鍛煉參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組和項目[編輯]

  第五條 體育鍛煉按年齡(學生按年級和學段)分為四個組:

  (一)兒童組:9—12歲(小學3—6年級);

  (二)少年乙組:13—15歲(初中);

  (三)少年甲組:16—18歲(高中);

  (四)成年組:19歲以上(大學)。

  第六條 體育鍛煉、測驗的項目設五類(鍛煉測驗項目表附後)。

第三章 測驗及標準[編輯]

  第七條 施行單位應當組織參加者在經常鍛煉的基礎上按照測驗規則進行測驗。測驗規則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制定公布。

  第八條 參加者必須按所屬組別,從每類項目中各選擇一項參加測驗。五類項目的測驗必須在一年內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學生自秋季開學至第二年暑假結束日,其他人員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條 測驗成績採用百分制評分法。根據參加者完成五類項目測驗後的總分確定其達標等級。

  測驗成績評分表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制定公布。

  第十條 達標等級分及格、良好、優秀三級:

  及格級標準:250分至345分

  良好級標準:350分至415分

  優秀級標準:420分至500分

  第十一條 參加者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計其達標等級:

  (一)未能在一年內完成規定的五類項目測驗;

  (二)有一類項目的測驗成績低於30分。

第四章 獎勵[編輯]

  第十二條 施行本辦法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由該單位的領導機關給予表彰。

  第十三條 凡是達到達標等級標準的高考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 對達到優秀級標準者發給證書,連續二年以上(學校為一個學段)達到優秀級標準者發給獎章。

  優秀級標準證書、獎章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統一制定,委託地方各級體育運動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發給。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8月27日發布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同時廢止。

  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鍛煉測驗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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