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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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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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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激發公民參加體育鍛煉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全民健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附件)(以下簡稱《鍛煉標準》)是以檢驗公民體育鍛煉效果、評價身體素質為目的,以測驗達標為手段的評價體系。

第三條 實施《鍛煉標準》是一項基本體育制度,由有關部門負責,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區、鄉村和有關組織中全面開展。

第四條 鼓勵和提倡公民在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的基礎上定期參加《鍛煉標準》測驗,爭取達到標準並不斷提高。

第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特定人群的體育鍛煉標準和施行辦法,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教育部負責制定、實施學校學生體育鍛煉標準和施行辦法。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可以制定單項體育鍛煉標準,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第二章 標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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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鍛煉標準》適用於6至69周歲的健康公民,按年齡分為兒童、少年、青年、壯年和老年五個組別,每個組別分男、女兩類人群。

第七條 《鍛煉標準》包括年齡分組、測驗項目、評級標準、評分標準和測驗細則五部分。

第八條 《鍛煉標準》的測驗項目涵蓋人體的力量、速度、耐力、靈敏、柔韌五類素質。

第九條 《鍛煉標準》的評級標準分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個等級。

第三章 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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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全國的《鍛煉標準》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鍛煉標準》實施工作。

第十一條 全國總工會和全國性人群體育協會負責本系統的《鍛煉標準》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負責《鍛煉標準》實施工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實際情況制定《鍛煉標準》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負責《鍛煉標準》實施工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將《鍛煉標準》實施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廣泛宣傳實施《鍛煉標準》的目的、意義,並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收集和反饋實施《鍛煉標準》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學生體育鍛煉標準實施工作。

第十五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將實施《鍛煉標準》納入工作計劃,並與普及推廣體育項目相結合。

第四章 測驗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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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組織應當發動、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並與工間(前)操和業餘健身活動、運動會、體質測定等結合起來。

第十七條 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開展《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並與全民健身活動結合起來。

第十八條 組織開展《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鍛煉標準》的測驗細則進行,保證安全、科學、準確。

第十九條 組織開展《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的單位應當選拔培訓並發揮本單位人員的作用,有條件的可以聘請體育專業人員、體育骨幹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建立達標測驗人員隊伍。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體育指導員掌握《鍛煉標準》測驗方法,並以志願服務的形式協助有關單位組織開展《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組織學生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學校學生體育鍛煉標準開展測驗達標活動。

第五章 鼓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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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對參加測驗達到優秀、良好和及格等級者發給相應等級的獎章、證書。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設計製作《鍛煉標準》的標識和獎章、證書,並制定獎章、證書的頒發辦法。

第二十三條 負責實施《鍛煉標準》和組織開展達標測驗活動的部門和單位可以使用《鍛煉標準》標識製作其他形式的獎品,但不得以此贏利。

第二十四條 鼓勵對身體素質有特殊要求的部門和單位將《鍛煉標準》測驗達標結果作為招工、人員素質評價、保險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鍛煉標準》的實施情況作為考核下級部門工作業績的指標。

第二十六條 負責《鍛煉標準》實施工作的部門和單位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設立表彰項目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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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體委1990年1月6日發布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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