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版局關於維護出版社出版權利的通知
外觀
國家出版局關於維護出版社出版權利的通知 1981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版局 |
文件,2003年8月26日《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1號-廢止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目錄》宣佈廢止。 |
去年以來,發生了多起某些出版社任意翻印或稍作刪節自行排印其他出版社圖書的情況。這種侵犯出版權利的做法,違反了我國的出版慣例,不僅造成出版工作的混亂,引起出版單位間的糾紛,甚至還影響了圖書質量。出版界的這種不正常現象,應該引起注意。為了保護出版社的出版權利,國務院《關於制止濫編濫印書刊和加強出版管理工作的報告》的文件和我局《圖書租(供)型造貨工作的暫行規定》,都曾對此作過規定,除有必要重申上述文件的規定外,再作如下通知:
一、國內出版社根據作者和編注者的協議對自己出版的圖書享有出版權利,沒有原出版社的授權,其他出版社無權翻印,也不得擅自刪節(不含縮寫本)或改頭換面之後另行排印。
二、著譯者已授權給出版社的書稿,別的出版社不得用提高稿酬標準或重複付稿費等不正當手段,另行排印出版。
三、出版社任意翻印圖書,侵犯原出版社權利,必須嚴肅檢討,並賠償原出版社損失:翻印的圖書作為租型圖書處理,按原出版社規定的租型費率增加50%交付租型費;使用的紙型和圖版無償交給原出版社。
以上規定請各出版社認真執行。凡在國務院文件發出後發生翻印圖書的出版社,都應按本規定的精神,向原出版社進行檢討,並協商善後辦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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