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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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答意見
(78)勞薪字57號
1978年9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勞動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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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些地區在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試點工作中,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經與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對幾個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解答意見,請研究執行。

   一、過去已經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準低於《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所退休費標準的,是否都改按《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發給?

   答:過去已經退休工人,退休費標準低於《暫行辦法》所定標準的,退休的當時,符合《暫行辦法》所定退休條件的,可改按《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發給;不符合《暫行辦法》所定退休條件的,仍按原來的標準發給,但退休費標準低於二十五元的,可改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建國前後,工人在一個企業連續工作,經歷了該企業私營、公私合營、國營三個時期,退休時,連續工齡如何計算?

   答:企業工人退休時,其連續工齡仍按《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計算本企業工齡的規定辦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連續工齡也按此辦理。

   三、《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處理意見中規定,供養直系親屬的範圍,按現行規定辦理,是指的哪個規定?

   答:是指一九五八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關於供養直系親屬範圍的規定。

   四、華僑或外國籍工人,按《暫行辦法》退休、退職後出國或回國居住的,其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如何發給?

   答:退休的一次發給五年的退休費;退職的一次發給五年的退職生活費。

   五、企業單位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臨時工可以退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軍事系統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臨時工,是否也可以退休?

   答:可以退休。他們退休後和固定工一樣轉到民政部門管理並發給退休費。

   六、戴帽的地、富、反、壞分子作退職處理時,是否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子女參加工作?

   答:不可以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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