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 2020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醫保局 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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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於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保局、衛生健康委: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方便廣大參保人員就醫購藥,減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風險,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疫情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費用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設置互聯網醫院或批准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自願原則,與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簽訂補充協議後,其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複診服務可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規定,落實相關價格和支付政策。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複診服務,參照定點公立醫療機構的價格和支付政策進行結算。
二、鼓勵定點醫藥機構提供「不見面」購藥服務
落實「長處方」的醫保報銷政策。積極推進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落地。參保人員憑定點醫療機構在線開具的處方,可以在本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探索推進定點零售藥店配藥直接結算,按照統籌地區規定的醫保政策和標準,分別由個人和醫保基金進行結算,助力疫情防控。鼓勵定點醫藥機構在保障患者用藥安全的前提下,創新配送方式,減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風險。
三、完善經辦服務
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補充協議時,應明確納入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範圍、條件、收費和結算標準、支付方式、總額指標管理以及醫療行為監管、處方審核標準等,原則上對線上線下醫療服務實行統一管理。醫保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藥機構密切配合、做好對接,對符合規定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在線處方藥費等實現在線醫保結算。
四、不斷提升信息化水平
使用醫保電子憑證實現互聯網醫保服務無卡辦理。前期已經開通醫保電子憑證實現互聯網醫保服務的省份,繼續做好推廣應用工作。未開通醫保電子憑證的省份,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全面推廣應用醫保電子憑證的通知》(醫保辦〔2020〕10號)要求開展工作;未開通省份暫不具備開通條件的,保持現有信息系統穩定,避免重複建設、分散建設。同步做好互聯網醫保服務有關數據的網絡安全工作,防止數據泄露。
五、加強醫保基金監管
根據「互聯網+」醫療服務特點,落實線上實名制就醫,配套建立在線處方審核制度、醫療服務行為監管機制,保障診療、用藥合理性,防止虛構醫療服務,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電子病歷、在線電子處方、購藥記錄等信息,做到診療、處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實現信息流、資金流、物流全程可監控,滿足患者可以在線查詢檢查檢驗結果、診斷治療方案、處方和醫囑等病歷資料。
六、確保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要做好「互聯網+」醫保服務政策宣傳,堅持正確輿論導向,準確解讀相關政策。要提供必要的電話和網上諮詢服務,及時為群眾解答有關問題。要做好疫情期間系統上線、完善應用、情況上報、評估總結等工作,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做法,逐步向有條件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地區推廣,更好為廣大參保群眾提供優質的服務。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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