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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於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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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於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
醫保發〔2020〕37號
2020年9月10日
發布機關:醫保局 財政部
醫保局網站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於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

醫保發〔2020〕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作出的一項重要部署。近年來,部分地方積極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在制度框架、政策標準、運行機制、管理辦法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入推進試點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進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在共建共享發展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重點解決重度失能人員長期護理保障問題。堅持獨立運行,着眼於建立獨立險種,獨立設計、獨立推進。堅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確定保障範圍和待遇標準。堅持責任共擔,合理劃分籌資責任和保障責任。堅持機制創新,探索可持續發展的運行機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堅持統籌協調,做好與相關社會保障制度及商業保險的功能銜接。

(三)工作目標。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濟方式籌集資金、為長期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和與之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服務或資金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力爭在「十四五」期間,基本形成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發展趨勢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政策框架,推動建立健全滿足群眾多元需求的多層次長期護理保障制度。

二、基本政策

(四)參保對象和保障範圍。試點階段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群起步,重點解決重度失能人員基本護理保障需求,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隨試點探索深入,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資金籌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擴大參保對象範圍,調整保障範圍。

(五)資金籌集。探索建立互助共濟、責任共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科學測算基本護理服務相應的資金需求,合理確定本統籌地區年度籌資總額。籌資以單位和個人繳費為主,單位和個人繳費原則上按同比例分擔,其中單位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起步階段可從其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出,不增加單位負擔;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可由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代扣代繳。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通過財政等其他籌資渠道,對特殊困難退休職工繳費給予適當資助。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水平相適應的籌資動態調整機制。

(六)待遇支付。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符合規定的機構和人員提供基本護理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經醫療機構或康復機構規範診療、失能狀態持續6個月以上,經申請通過評估認定的失能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根據護理等級、服務提供方式等不同實行差別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勵使用居家和社區護理服務。對符合規定的護理服務費用,基金支付水平總體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長期護理保險與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以及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政策的銜接。

三、管理服務

(七)基金管理。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管理參照現行社會保險基金有關制度執行。基金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監管機制,創新基金監管手段,完善舉報投訴、信息披露、內部控制、欺詐防範等風險管理制度,確保基金安全。

(八)服務管理。進一步探索完善對護理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協議管理和監督稽核等制度。做好參保繳費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記錄和管理。建立健全長期護理保險管理運行機制,明確保障範圍、相關標準及管理辦法。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監管機制,加強對經辦服務、護理服務等行為的監管。加強費用控制,實行預算管理,探索適宜的付費方式。

(九)經辦管理。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充實經辦力量。同步建立績效評價、考核激勵、風險防範機制,提高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和效率。健全經辦規程和服務標準,優化服務流程,加強對委託經辦機構的協議管理和監督檢查。社會力量的經辦服務費,可綜合考慮服務人口、機構運行成本、工作績效等因素,探索從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額支付,具體辦法應在經辦協議中約定。加快長期護理保險系統平台建設,推進「互聯網+」等創新技術應用,逐步實現與協議護理服務機構以及其他行業領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

四、組織實施

(十)擴大試點範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明確的試點城市和吉林、山東2個重點聯繫省份按本意見要求繼續開展試點,其他未開展試點的省份可新增1個城市開展試點,於今年內啟動實施,試點期限2年。未經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擴大試點範圍。

(十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加強對試點城市的指導。試點城市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部門協調,共同推進試點工作有序開展。新開展試點城市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編制試點實施方案,報省級醫療保障、財政部門批准並報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備案後啟動實施。已開展試點地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進一步深入推進試點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強長期護理服務體系建設。

(十二)完善工作機制。省級以上醫療保障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工作督導機制,跟蹤指導試點進展,並按要求報送運行數據和試點情況。要建立健全評估考核機制,及時研究試點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好的經驗做法,加強橫向交流,確保試點工作均衡推進。統籌協調社會各方資源,加強協作諮詢,推動試點工作穩步向好發展。試點中的政策調整或其他重大事項,省級醫療保障、財政部門要及時向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報告。

(十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工作,做好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預期。充分調動各方面支持配合試點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凝聚社會共識,為試點順利推進構建良好社會氛圍。

附件: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城市名單

國家醫療保障局

財政部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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