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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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
醫保發〔2019〕47號
2019年8月17日
發布機關:國家醫療保障局
醫保局網站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

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

醫保發〔2019〕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和《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國辦發〔2019〕28號)精神,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價格和支付政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適應「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價格、醫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聯網+」在實現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醫體驗、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係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基本原則

一是深化「放管服」。堅持市場形成、政府調節、社會共治相結合,建立開放靈活、多方參與的價格形成機制,激發醫療市場活力與引導提供適宜服務並重。

二是分類管理。適應「互聯網+」的運行發展規律,針對不同的服務主體、對象和內容,制定有操作性的價格和支付政策。

三是鼓勵創新。對於依託「互聯網+」顯著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滿足多層次醫療需求的新技術、新模式,給予更寬鬆的發展空間。

四是協調發展。線上、線下醫療服務實行公平的價格和支付政策,促進線上、線下協調發展。

(三)主要思路

「互聯網+」醫療服務是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將線下已有醫療服務通過線上開展、延伸。「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納入現行醫療服務價格的政策體系統一管理。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按照線上線下公平的原則配套醫保支付政策,並根據服務特點完善協議管理、結算流程和有關指標。積極適應「互聯網+」等新業態發展,提升醫療服務價格監測監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引導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係,探索新技術條件下開放多元的醫療服務價格新機制。

二、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

(一)項目政策按醫療機構經營性質分類管理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部門主要按項目管理,未經批准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向患者收費。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依法合規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互聯網醫院按其登記註冊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性質適用相應的價格項目政策。

(二)項目准入以省為主實行分級管理

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以省為主,國家、省和市三級管理。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規範立項原則、項目名稱、服務內涵、計價單元、計價說明、編碼規則等,指導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做好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工作。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根據醫療技術發展和本地區實際,設立適用本地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醫療機構將已有線下項目通過線上開展,申請立項收費的,由地市級醫療保障部門受理,符合準入條件的,提交省級醫療保障部門集中審核決策。

(三)明確項目准入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設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是應屬於衛生行業主管部門准許以「互聯網+」方式開展、臨床路徑清晰、技術規範明確的服務;二是應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務;三是服務過程應以互聯網等媒介遠程完成;四是服務應可以實現線下相同項目的功能;五是服務應對診斷、治療疾病具有實質性效果。不得以變換表述方式、拆分服務內涵、增加非醫療步驟等方式或名義增設項目。

(四)明確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情形

僅發生於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務;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不屬於診療活動的服務;以及非醫務人員提供的服務,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包括但不限於遠程手術指導、遠程查房、醫學諮詢、教育培訓、科研隨訪、數據處理、醫學鑑定、健康諮詢、健康管理、便民服務等。

三、健全「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

(一)價格政策按公立非公立實行分類管理

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主要實行政府調節,由醫療保障部門對項目收費標準的上限給予指導,公立醫療機構按不超過醫療保障部門所公布價格的標準收取服務費用;滿足個性化、高層次需求為主的「互聯網+」醫療服務,以及向國外、境外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落實特需醫療規模控制的要求和市場調節價政策。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的,公立醫療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和浮動範圍並書面告知當地醫療保障部門。

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二)收費方式應體現跨區域服務的特徵

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包括了一個項目的完整費用,並按照屬地化原則,由公立醫療機構或其所在地區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制定。醫療保障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因服務對象、服務區域不同制定不公平的價格標準。

患者接受「互聯網+」醫療服務,按服務受邀方執行的項目價格付費。「互聯網+」醫療服務涉及邀請方、受邀方及技術支持方等多個主體或涉及同一主體不同部門的,各方自行協商確定分配關係。

(三)醫保部門制定調整價格實行省級管理

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制定調整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新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可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制定或與醫療機構協議確定試行價格。醫療機構申請立項時,應按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的規定,同步提交價格建議、成本測算結果、經濟性評估報告、與線下同類項目的比較分析等資料。試行期滿(一般不超過兩年),在評估服務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價格政策。

(四)制定調整價格應保持線上線下合理比價

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調整「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應保持線上線下同類服務合理比價:一是線上線下服務價格應與服務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價關係和價格水平,體現激勵服務與防止濫用並重;二是線上線下服務價格應與經濟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線上服務可以比傳統就醫方式更有利於節約患者的整體費用;三是線上線下服務價格應與必要成本的差異相匹配,體現醫療服務的共性成本和「互聯網+」的額外成本。

(五)針對各類服務特點細化價格政策

一是公立醫療機構提供檢查檢驗服務,委託第三方出具結論的,收費按委託方線下檢查檢驗服務項目的價格執行,不按遠程診斷單獨立項,不重複收費;二是公立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複診,由不同級別醫務人員提供服務,均按普通門診診察類項目價格收費;三是公立醫療機構依託「互聯網+」提供家庭醫生服務,按照服務包簽約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和結算費用,不因服務方式變化另收或加收費用。

(六)充分保障患者合理合法的價格權益

各類主體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收費應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規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並以明確清晰的方式公示。各地區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基金監管力度,對於醫療機構存在強制服務、分解服務、以不公平價格提供服務、虛報價格等失信行為的,採取約談告誡、要求整改等方式予以約束,涉嫌違法違規的,應及時將相關問題線索移交檢查執法部門。

四、明確「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保支付政策

(一)確定醫保支付範圍

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與醫保支付範圍內的線下醫療服務內容相同,且執行相應公立醫療機構收費價格的,經相應備案程序後納入醫保支付範圍並按規定支付。屬於全新內容的「互聯網+」並執行政府調節價格的基本醫療服務,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按照規定,綜合考慮臨床價值、價格水平、醫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是否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根據「互聯網+」醫療服務的特點,合理確定總額控制指標,完善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調整醫保信息系統,優化結算流程,同時加強醫療服務監管,支持定點醫療機構依託「互聯網+」提供規範、便捷、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對於定點醫療機構存在價格失信、欺詐騙保等行為的,納入協議違約範圍,按規定進行處理。

五、強化組織實施

(一)抓好貫徹落實和疏導矛盾

各省(區、市)醫療保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及時梳理調整「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規範價格項目,疏導積累的價格矛盾,做好價格和支付政策有效銜接。涉及衛生健康和市場監管等部門職責的,應充分聽取意見建議,做好溝通配合工作,及時移交問題線索。

(二)加強價格監測和跟蹤評估

各省(區、市)醫療保障部門要以公立醫療機構為重點,加強醫療服務價格日常監測監管,及時報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線下項目服務形式改變後,費用出現較大波動的情況,要及時開展調查,動態調整或指導公立醫療機構及時調整價格。

(三)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

結合「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新規律、新特點,及時準確解讀價格和支付政策,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凝聚各方共識,引導醫務人員積極參與,為改革創造良好環境,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19年8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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