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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配合做好進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檢測能力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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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配合做好進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檢測能力有關工作的通知
醫保辦發〔2020〕30 號
2020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醫保局辦公室
醫保局網站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配合做好進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檢測能力有關工作的通知

醫保辦發〔2020〕3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部署和《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檢測能力,有序引導降低偏高的檢測費用,支持實現「應檢盡檢、願檢盡檢」,助力常態化防控和復工復產復學復市,現就做好新冠病毒檢測的掛網採購、價格管理和醫保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暢通試劑採購渠道

(一)普遍開展公開掛網採購。各地醫藥集中採購機構要做好新冠病毒檢測試劑掛網工作,完善省級集中採購平台之間信息共享、價格聯動機制。公立醫療機構應從所在省份的省級藥品耗材集中採購平台陽光採購新冠病毒檢測試劑。

(二)鼓勵開展集中採購。鼓勵省級和統籌地區醫保部門積極探索開展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集中採購,選擇產品質量較高、生產能力較強、供應穩定、誠信較好的企業,通過競爭促進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集中採購原則上應多家中選,保證供應穩定性。對於有大規模人群檢測需求的地區,應優先開展集中採購。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集中帶量採購。

二、完善檢測項目價格政策

(一)檢測項目不「按病立項」。原則上不區分病原體或操作步驟新設核酸、抗體檢測價格項目;甲類傳染病或依法按甲類管理傳染病的相關檢查,如風險難度大、防護要求高,可在通行價格項目基礎上制定統一的加收政策。公立醫療機構針對新冠病毒開展核酸、抗體檢測,可直接執行已有收費政策,無需申請新增價格項目。

(二)單設臨時項目需體現「技耗分離」。確需單設臨時項目滿足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檢測收費需求的,鼓勵各地按「技耗分離」的方式立項。核酸、抗體檢測的樣本採集、處理、標記、回收、出具診斷結果,以及鼻咽拭子等消耗品應合併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定價;體外診斷試劑盒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按「零差率」收費。

三、做好醫保支付工作

要在綜合考慮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需要、本地區醫保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程序將針對新冠病毒開展的核酸、抗體檢測項目和相關耗材納入省級醫保診療項目目錄,並同步確定支付條件。

各地醫保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在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報告。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0年6月1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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