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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辦法(2019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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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辦法(2019版)的通知
國衛疾控函〔2019〕169號
2019年7月23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重點地方病控制

和消除評價辦法(2019版)的通知

國衛疾控函〔2019〕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控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推進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按照《地方病防治專項三年攻堅行動方案(2018—2020年)》中「監測評價全覆蓋行動」提出的「各省份在2020年底前完成對所有地方病病區的控制和消除評價工作」的有關要求,我委組織對《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辦法》(國衛疾控發〔2014〕7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辦法(2019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19年7月23日

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辦法

(2019版)

為規範重點地方病病區控制和消除目標評價工作,根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十三五」全國地方病防治規劃》(國衛疾控發〔2017〕15號)和《地方病防治專項三年攻堅行動方案(2018-2020年)》(國衛疾控發〔2018〕47號)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對《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辦法》(國衛疾控發〔2014〕7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本辦法。

一、評價目的

評價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節病、克山病等重點地方病病區實現控制和消除目標進展;根據評價結果,確定重點地方病分類防控策略,實施防控工作精細化管理。

二、評價原則

各地要遵循「政府領導、部門協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指導、分省推進,綜合施策、目標管理」的地方病防治基本原則,規範開展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工作。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評價組,在病區縣(市、區、旗,以下簡稱縣)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市級複查、省級抽查,進行逐級評價,評價結果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評價採取審查申報資料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形式進行。實現控制或消除目標的病區縣定期進行自查,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監測情況不定期開展抽查覆核。

三、組織實施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承擔地方病防治任務的相關部門組成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組,負責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評價的技術支持。有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機構的地區,由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機構協調組織負責評價工作,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協助實施。

四、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碘缺乏病消除、大骨節病消除、克山病控制和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控制和消除、飲水型氟中毒控制、飲茶型地氟病控制、燃煤污染型砷中毒消除、飲水型砷中毒消除的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見附件1-8。

五、評價方式及程序

(一)縣級自評。病區縣按本辦法要求開展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自評。自評結果錄入到全國地方病防治綜合管理系統,按本辦法附件中相關判定標準對自評結果進行判定,判定結果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自評符合標準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地、州,以下簡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達標自評材料。自評材料包括病區基本情況、防治組織管理、防控措施落實情況,既往病情資料、按要求開展的自查結果。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所轄縣自評符合標準後可直接申請省級抽查。

(二)市級複查。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縣級自查基礎上,及時組織評價組審查縣級自評材料並安排現場評價,對縣級達標情況進行覆核。將覆核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及省(區、市,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三)省級抽查。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評價報告後,及時組織評價組審查申報材料,每市隨機抽查1/3左右的病區縣進行確認。如抽查縣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及病情等考核指標與市級覆核報告結論相符,則同意市級複查結論;如抽查縣中存在與市級覆核報告結論不符的情況,依據省級抽查結果對該縣考核達標結論進行重新判定,出現此類情況時應適當追加抽查縣數。若有2個及以上抽查縣的市級覆核數據與省級抽查數據不符,則需責令市級重新開展覆核評估工作。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完成覆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並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四)達標後鞏固。已實現控制或消除重點地方病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5年組織自查,結果逐級上報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抽取一定數量的病區縣進行覆核,覆核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五)監測與覆核。建立全國重點地方病防控監測網絡,國家衛生健康委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監測發現的線索,對已實現控制或消除的病區縣組織覆核並通報覆核結果。

六、評價結果公布

對經覆核通過重點地方病控制或消除評價的縣,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社會分批公布實現重點地方病控制或消除的縣名單。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本辦法公布後,《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辦法》(國衛疾控發〔2014〕79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碘缺乏病消除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2. 大骨節病消除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3. 克山病控制和消除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4. 燃煤污染型氟中毒控制和消除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5. 飲水型氟中毒控制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6. 飲茶型地氟病控制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7. 燃煤污染型砷中毒消除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8. 飲水型砷中毒消除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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