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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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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9〕863號
2019年11月28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

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9〕8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根據2019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會議精神,以及2019年8月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現就做好醫療機構配製製劑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配製製劑的審核。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應當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學習貫徹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推進臨床合理用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好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許可,加強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後的事中事後監管。

三、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繼續做好醫療機構電子化註冊管理,確保醫療機構資質信息真實準確,實現動態更新並向社會公開,方便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詢醫療機構註冊信息,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11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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