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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轉移支付地方項目包蟲病患者救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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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轉移支付地方項目包蟲病患者救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衛辦疾控函〔2020〕725號
2020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轉移支付地方項目包蟲病患者救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衛辦疾控函〔2020〕725號

內蒙古自治區、四川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持續鞏固包蟲病防治健康扶貧效益,減少因病致貧返貧,實現《「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確定的包蟲病防治規劃目標,根據《包蟲病防治技術方案》(國衛辦疾控函〔2019〕938號)要求,按照財政部等部門印發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9〕113號)中《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進一步加強中央轉移支付地方包蟲病防治項目對包蟲病患者救治的規範化管理和績效評估,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對《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衛辦疾控發〔2008〕44號)進行修訂,形成了《中央轉移支付地方項目包蟲病患者救治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包蟲病患者救治工作。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17日印發的《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8月3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中央轉移支付地方項目包蟲病

患者救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鞏固包蟲病防治健康扶貧效益,減少因病致貧返貧,實現《「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確定的包蟲病防治規劃目標。根據《包蟲病防治技術方案》(國衛辦疾控函〔2019〕938號)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3號)中《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進一步加強中央轉移支付地方包蟲病防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對包蟲病患者救治的規範化管理和績效評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包蟲病患者是指按照《包蟲病診療方案(2017年版)》(國衛辦醫函〔2017〕559號)診斷的患者。

第三條  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蟲病流行縣(市、旗、區,以下統稱縣)常住人口(居住時間在半年及以上)和對口支援人員中的包蟲病患者,經醫療機構診斷具備治療指征,並由患者或者家屬同意,可以獲得藥物治療和外科治療補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之間常住人口認定可以不受居住時間限制。

第四條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疾控機構要按照《包蟲病診療方案(2017年版)》《包蟲病防治技術方案(2019年版)》相關要求,認真篩選項目外科救治、藥物救治對象,積極進行救治,減輕患者的醫療負擔,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五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成立包蟲病患者救治技術指導組(以下簡稱技術指導組),承擔項目定點醫院技術評估、抽查外科救治患者病案審核治療合規性、會診和處理疑難病例、指導開展診斷治療和治癒研判、培訓專業技術骨幹等任務。

連續三年平均每年項目外科治療手術量在50例及以上的地市,應當成立地市級技術指導組,負責審核轄區內外科救治患者病案治療合規性、會診和處理疑難病例等。

第二章  定點醫院

第六條  承擔項目外科治療的定點醫院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醫院的資格與資質。

1.肝臟包蟲病外科治療。

(1)具有上腹部外科治療資質的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

(2)具有肝包蟲病外科治療經驗。具備100例以上肝囊型包蟲病外囊完整剝除術和外囊次全切除術,或者30例以上肝葉切除(含泡型包蟲病病例)手術經驗者優先。

2.肝外包蟲病外科治療。

(1)已取得肝臟包蟲病外科治療定點醫院資格的省級、符合條件的地市級三級甲等綜合醫院;

(2)肝外相關專科(胸外科、骨科、神經外科、泌尿外科、小兒外科)手術近3年分別累積完成30例,且相關專科包蟲病手術≥5例。

3.近2年未發生過相關專科手術三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4.為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二)醫院的設施與設備條件。

1.具備符合相關專科手術要求的手術室;

2.具備符合要求的外科病房及重症監護室或搶救室;

3.具備開展相關外科手術的器械;

4.具備B超、X線和CT檢查設備;

5.具備血液生化儀、酶標儀;

6.具備呼吸機、麻醉機、心電監護儀;

7.有安全可靠的臨床用血來源。

(三)醫療技術人員和項目秘書。

1.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外科醫師,且接受過省級定點醫院包蟲病外科規範術式進修;

2.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外科醫師和麻醉醫師;

3.有配合手術的相關護理人員隊伍;

4.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內科醫師;

5.至少有1名專職或者兼職項目秘書。

第七條  定點醫院的管理。

(一)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考慮患者外科治療可及性,在醫院自願申報基礎上,將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醫院,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省級醫院和其他醫院可自行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報。

(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技術指導組,對推薦和申報的醫院進行技術評估。

(三)按照方便患者、保證醫療安全的原則,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技術指導組技術評估意見,經公示後公布定點醫院名單。

(四)定點醫院每5年重新技術評估一次。未通過評估的,不再作為定點醫院。

(五)省級和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對定點醫院的監督和管理,組織人員採取明查暗訪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定點醫院進行檢查、質量控制和考核。對檢查、質量控制和考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再作為定點醫院。

第八條  定點醫院應當每年選派醫療技術人員參加國家或省級包蟲病患者救治技術培訓,提升救治能力和水平。

縣級定點醫院實施泡型包蟲病手術治療患者的病灶應當局限在半肝範圍之內,囊型包蟲病手術治療患者的病灶應當局限在8cm以下,以確保手術安全。

第九條  項目縣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縣級醫院、定點醫院,開展患者藥物治療。

縣級醫院、定點醫院應當對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展患者藥物治療提供技術指導和幫助。

第三章  救治對象

第十條  申請項目救治的患者,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包蟲病診療方案(2017年版)》中肝臟、肺臟及其他臟器患包蟲病的患者,並具有藥物治療或者外科治療指征。

(二)包蟲病流行區常住人口,有接觸宿主動物及產品史,包括運輸、宰殺、加工等。

(三)項目縣居民,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納入救治範圍。

1.戶籍不在項目縣,但居住滿半年者;

2.戶籍調出所在省份不滿5年者;

3.項目縣對口支援人員。

第十一條  外科救治對象的確定。

(一)在人群篩查或者在流行地區的醫療機構就診發現並確診的患者,疾控機構或醫療機構告知患者或者家屬向當地縣級疾控機構提交外科救治申請表、交驗患者身份證原件並提供複印件、患者近期照片。在定點醫院就診的患者,患者或者家屬向該定點醫院提交申請表和相應資料。

(二)縣級疾控機構和定點醫院分別對申請救治患者的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登記造冊並書面告知患者到定點醫院進行臨床檢查和手術評估。對未通過審核的患者說明原因並做好解釋工作,對符合藥物治療條件的,建議患者接受藥物治療。

(三)定點醫院按照省級和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下達的項目外科救治患者計劃數,對經臨床檢查和手術評估後符合外科治療條件的患者,開具項目外科救治憑證並進行外科治療,同時將患者資料發送至患者歸屬地縣級疾控機構。

(四)縣級疾控機構每年匯總一次外科救治患者名單,逐級上報至省級疾控機構,省級疾控機構匯總全省外科救治患者名單後上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藥物救治對象的確定。

(一)自願接受藥物治療的患者,由本人或者家屬填寫藥物救治申請表,附患者身份證複印件、診斷書、患者近期照片。

(二)項目縣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縣級醫院、定點醫院,對申請藥物治療的包蟲病確診患者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開具藥物治療處方,免費發放治療藥物阿苯達唑。對未通過審核的患者,說明原因並做好解釋工作,藥物治療費用自付。

(三)醫療衛生機構每個季度將通過審核的藥物救治患者的申請表、身份證複印件、診斷證明、影像資料、藥物治療處方等資料提交給機構所在地的縣級疾控機構。縣級疾控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對患者進行管理。

(四)縣級疾控機構收集匯總患者身份信息及診治資料等,逐級報送至省級疾控機構。

(五)省級疾控機構在每年12月底以前統計藥物救治患者資料,將名單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四章  外科治療住院管理與費用補助

第十三條  患者持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項目外科救治憑證和本人身份證原件辦理入院手續。

定點醫院在患者辦理入院手續前,須向患者或者家屬說明有關政策和事項,患者或者家屬同意並簽字後方可辦理入院手續。

第十四條  定點醫院根據患者病情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參照本省(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和基本用藥目錄,原則上應用常規檢查和使用甲類藥),嚴格實行費用清單制度,各類單據須由患者或其家屬簽字。

第十五條  包蟲病外科治療範圍之外的疾病的檢查和用藥,不納入本辦法醫療費用補助範圍。定點醫院須事先告知患者,徵得其同意並簽字。

第十六條  患者在住院治療期間,定點醫院可以根據患者病情嚴重程度請技術指導組專家進行會診。患者出院時,主管醫生應當認真交待出院後的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定點醫院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國衛醫發〔2013〕31號)妥善保存每例外科救治患者的完整病案資料,以備抽查。患者病案資料應當包括診斷結果、影像學檢查圖像資料、實驗室檢查報告、病理學診斷結果、醫囑、手術評估意見和項目外科救治憑證等。

定點醫院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將每例外科救治患者的病理學診斷結果按程序提交至省級疾控機構。

第十八條  外科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由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及相關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按政策支付。剩餘費用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範圍內按項目補助標準實報實銷,超出標準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擔。

除特殊情況外,外科手術救治患者項目原則上只補助一次救助資金。需要申請第二次項目補助的,須提交省級技術指導組討論並通過。

第五章  患者隨訪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疾控機構對所有報告的病例建立患者管理檔案,登記患者基本信息,記錄診斷、藥物治療、手術治療和隨訪情況,定期進行匯總和分析。

第二十條  縣級疾控機構組織對正在接受藥物治療的患者,每6個月進行一次B超複查,每年檢查一次肝腎功能。根據檢查結果,進行治療效果評估,調整藥物治療方案。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3個月對正在接受藥物治療的患者進行隨訪,了解服藥依從性、不良反應等情況,按要求填寫隨訪記錄表,並將隨訪情況報縣級疾控機構。

第二十二條  對接受手術治療的患者,由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在手術後6個月至1年內進行一次B超複查。

醫療機構每半年匯總手術患者複查結果和B超等影像學資料,發送至患者所在地縣級疾控機構。

第六章  項目經費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地按照項目確定的藥物治療和手術治療的補助標準以及隨訪、複查與檢查的補助標準和次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患者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地方財政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患者救治經費。出台省級補助標準的,按照本省(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患者外科治療的補助費用由定點醫院先行墊付,在本年度項目資金到位後,財政部門及時按計劃撥付定點醫院。項目年度患者救治結餘資金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後,可以累計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技術指導組,每年抽查50例在上一年接受外科救治患者的資料,重點審查治療方案、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合規情況、術後複查情況。全省(自治區)外科救治病例不足50例的,全部檢查。

審查發現治療方案、費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部分由定點醫院承擔,已報賬的,應當予以扣回,不得轉嫁給患者。

第二十六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人員,每年在轄區內承擔藥物救治的醫療衛生機構中抽取10%的機構,對其藥物救治的情況進行檢查。如抽查機構數小於2個的,全部檢查。

檢查發現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患者救治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和挪用。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患者救治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擔外科治療的定點醫院和藥物治療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患者救治管理、藥物使用管理、項目經費管理等制度,嚴格患者救治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院應當加強與當地疾控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溝通和聯繫,按醫防結合的工作要求,將院內治療與院外康復相結合,為患者提供全流程醫療服務。

第三十條  疾控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患者救治工作進行管理,協調和督促定點醫院、相關醫療機構做好患者救治工作。

第三十一條  疾控機構、定點醫院、相關醫療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患者救治政策、救治程序,增強患者救治透明度。

第八章  績效評估

第三十二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技術指導組,每年抽查10%-20%在上一年接受外科救治和藥物救治的患者,對手術治療效果、服藥依從性、隨訪管理等開展績效評估。

各省(自治區)每年抽查患者人數不少於500人(其中應當包含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抽查的患者人數)。全省(自治區)救治患者人數少於500人者,抽查全部人數的50%。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定期對包蟲病患者救治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加強情況交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專題報告。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在患者救治工作表現突出的機構和個人,予以表揚。

對服務不完善的,及時督促採取措施改進;發現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項目省(自治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衛生健康委。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技術方案>(試行)的通知]]》(衛辦疾控發〔2008〕44號)中的《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

1. 包蟲病患者治癒判定標準

2. 包蟲病患者外科救治管理流程圖

3. 包蟲病患者藥物救治管理流程圖

附件1

包蟲病患者治癒判定標準

一、藥物治療治癒

(一)囊型包蟲病治癒/自愈。

1.臨床症狀消失;

2.超聲檢查縱斷、橫斷、斜斷等3個以上的切面觀察,顯示病灶完全實變、完全鈣化或消失;

3.或CT檢查囊內容物CT值大於10Hu。且在出現上述影像學特徵3年內無復發。

(二)泡型包蟲病治癒。

1.臨床症狀消失;

2.超聲檢查縱斷、橫斷、斜斷等3個以上的切面觀察,顯示病灶完全鈣化或消失;

3.或CT檢查發現病灶完全消失或者完全鈣化,且在出現上述影像學特徵5年內病灶無增大。超聲造影顯示病灶邊緣活性帶消失,呈無增強。

二、手術治療治癒

(一)臨床症狀消失。

(二)病灶完全切除。超聲檢查縱斷、橫斷、斜斷等3個以上的切面觀察,顯示病灶完全消失。或者CT檢查發現病灶完全消失;3年內無復發。

(三)病灶沒有完全切除,5年無復發。

附件2

包蟲病患者外科救治管理流程圖

附件3

包蟲病患者藥物救治管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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