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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規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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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規程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1〕474號
2021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

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規程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1〕4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加強我國臨床合理用藥管理,促進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的制訂調整更加科學合理,不斷規範臨床用藥行為,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我委制定了《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1年8月30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我國臨床合理用藥管理,促進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制訂調整更加科學合理,不斷規範臨床用藥行為,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納入目錄管理的藥品應當是臨床使用不合理問題較多、使用金額異常偏高、對用藥合理性影響較大的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重點包括輔助用藥、抗腫瘤藥物、抗微生物藥物、質子泵抑制劑、糖皮質激素、腸外營養藥物等。

第三條 目錄的調整堅持「公開透明、地方推薦、動態調整」的原則,以規範臨床用藥行為、促進合理用藥為工作目標。

第四條 目錄更新調整的時間原則上不短於3年,納入目錄管理的藥品品種一般為30個。

第五條 國家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藥事會)為科學調整目錄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承擔各地推薦材料的匯總、整理和分析等工作。

第六條 目錄的調整共包括啟動調整、地方遴選推薦、專家匯總、公布結果4個階段。

(一)啟動調整。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目錄調整通知,明確時間安排、需提交的材料、工作要求等。

(二)地方遴選推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根據藥品臨床不合理使用現狀、使用金額、臨床價值等綜合因素,經本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研究遴選後,不區分劑型以藥品通用名按照推薦程度從強到弱排序,將推薦程度最強的前30個品種信息加蓋醫院公章後報送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各醫院推薦的30個品種,分別賦予相應分值,即排名第1位的品種賦值為30分,排名第2位的品種賦值為29分,以此規律遞減,排名第30位的品種賦值為1分。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以藥品通用名為基礎,對轄區內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報送的全部品種賦值進行加和,得出每個品種的推薦總分值,再按照分值從高到低排序(分值相同的,可並列排序並占用後續名次)。將排名前30名的藥品品種(含第30名有並列分值的其他藥品)信息加蓋公章後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

(三)專家匯總。國家衛生健康委委託國家藥事會對各地報送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採取與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同的計算方法,得出排名前30的品種。

(四)公布結果。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布目錄調整結果,發布新版目錄,並提出管理要求。

第七條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以本省報送的30個藥品品種為基礎,納入新版目錄藥品品種,形成省級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及時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省級目錄基礎上,結合實際用藥情況,形成本機構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省級和各醫療機構的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應當按照要求以政務公開、院務公開、官方網站公示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確保合理用藥工作落實到位。制訂完善相關藥品的臨床應用指南,明確藥品應用指南及給藥方案,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加強合理用藥監管。

第九條 對於調整出原目錄的藥品,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繼續監控至少滿1年,掌握其處方點評、使用量、使用金額等情況,促進臨床合理用藥水平的持續提高。

第十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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