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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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範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函﹝2019﹞ 567號
2019年6月17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

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範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函﹝2019﹞ 5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國家衛生健康委監督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16-2020年)》要求,築牢基層職業衛生監督執法網底,做好基層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決定將職業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監督協管項目。現將《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範》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中承擔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任務的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專職安全員)的具體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可按當地政策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6月17日

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範

一、職責任務

職業衛生監督協管員主要職責任務是巡查轄區內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行業領域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情況,及時報告發現的問題隱患,協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開展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查處違法行為。

二、工作內容和方式

(一)巡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要求,開展轄區內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行業領域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巡查,轄區內沒有上述行業領域的可根據轄區情況自定行業領域開展巡查。巡查主要內容如下:

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2.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完成情況;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情況;

4.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情況;

5.工作場所異常情況(粉塵、噪聲等);

6.群眾投訴舉報情況。

上述第1-4項巡查方式為檢查資料有無(非建設項目第2項可為合理缺項),第5-6項為發現線索。

(二)協查。協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轄區內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信息報告。協管員定期進行巡查,按照技術規範的要求填寫相關工作表(見附表),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

(四)完成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主要工作指標

(一)職業病危害信息報告率=報告的事件或線索次數/發現的事件或線索次數×100%。

報告的事件或線索包括以下內容:轄區內用人單位的違法相關信息、工作場所異常情況等。

(二)開展巡查次數: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巡查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巡查次數。

(三)記錄及報告:開展巡查工作應當填寫相關工作表,做到及時、真實、準確;需要報告的信息要及時上報。

四、工作要求

各地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職業衛生監督協管隊伍建設,協管員配備數量與轄區內職責任務相匹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鄉聘村用的方式,將計生專干、村醫等人員納入協管隊伍,實行網格化管理,同時加強指導、培訓和考核評估,確保完成職業衛生監督協管工作任務。

承擔職業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人員,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服務技術規範等要求,認真做好職業衛生監督協管相關工作表的填寫及信息報送,重要情況立即報告。

附表:1.職業衛生監督協管巡查個案信息表

      2.職業衛生監督協管巡查工作登記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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