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婦幼發〔2021〕11號
2021年6月17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婦幼發〔202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進一步規範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早期發現兒童常見眼病、視力不良及遠視儲備量不足,及時轉診干預,控制和減少兒童可控性眼病及視力不良的發展,預防近視發生,根據《綜合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實施方案》《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我們組織制定了《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規範(試行)》(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官方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1年6月17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規範(試行)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8部門《綜合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實施方案》,進一步規範和加強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服務,促進兒童眼健康,結合《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國衛基層發〔2017〕13號),進一步細化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內容,制定本規範。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常住的0~6歲兒童。

二、服務時間及頻次

根據不同年齡段正常兒童眼及視覺發育特點,結合0~6歲兒童健康管理服務時間和頻次,為0~6歲兒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視力檢查服務。其中,新生兒期2次,分別在新生兒家庭訪視和滿月健康管理時;嬰兒期4次,分別在3、6、8、12月齡時;1至3歲幼兒期4次,分別在18、24、30、36月齡時;學齡前期3次,分別在4、5、6歲時。

三、服務內容

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主要目的是早期發現兒童常見眼病、視力不良及遠視儲備量不足,及時轉診干預,控制和減少兒童可控性眼病及視力不良的發展,預防近視發生。

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主要由具備相應服務能力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及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提供,內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篩查及視力評估、健康指導、轉診服務和登記兒童眼健康檔案信息等。

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接收轉診兒童,開展專項檢查、視力復篩和複查、眼病診療、轉診服務和登記兒童眼健康檔案信息等。

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內容示意圖和服務項目見附件1和2。

(一)健康教育。

面向社會公眾和兒童家長普及兒童眼保健科學知識,提高視力不良防控意識,提升科學知識知曉率,引導家庭積極主動接受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服務。

(二)眼病篩查及視力評估。

1.新生兒期(新生兒家庭訪視和滿月健康管理)

新生兒常規眼保健服務和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篩查服務由助產機構負責。在此基礎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以下服務。

(1)檢查眼外觀。觀察眼瞼有無缺損和上瞼下垂,眼部有無膿性分泌物、持續流淚,雙眼球大小是否對稱,角膜是否透明、雙側對稱,瞳孔是否居中、形圓、雙側對稱,瞳孔區是否發白,鞏膜是否黃染。

(2)篩查眼病高危因素。重點詢問和觀察新生兒是否存在下列眼病主要高危因素:

①出生體重<2000g的低出生體重兒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產兒;

②曾在新生兒重症監護病房住院超過7天並有連續高濃度吸氧史;

③有遺傳性眼病家族史,或家庭存在眼病相關綜合徵,包括近視家族史、先天性白內障、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顫、視網膜母細胞瘤等;

④母親孕期有巨細胞病毒、風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體等引起的宮內感染;

⑤顱面部畸形,大面積顏面血管瘤,或哭鬧時眼球外凸;

⑥眼部持續流淚,有大量分泌物。

(3)光照反應檢查(滿月健康管理時)。評估新生兒有無光感。檢查者將手電燈快速移至嬰兒眼前照亮瞳孔區,重複多次,雙眼分別進行。嬰兒出現反射性閉目動作為正常,表明嬰兒眼睛有光感。

(4)轉診指征。①眼瞼缺損、上瞼下垂,眼部有膿性分泌物、持續流淚,雙眼球大小不一致,角膜混濁、雙側不等大,瞳孔不居中、不圓、雙側不等大,瞳孔區發白,鞏膜黃染等;②出生體重<2000g的低出生體重兒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產兒,出生後4~6周或矯正胎齡32周時,未按要求進行眼底檢查;存在其他眼病高危因素,未做過眼科專科檢查;③光照反應檢查異常。

2.嬰兒期(3、6、8、12月齡)

(1)檢查眼外觀。觀察雙眼球大小是否對稱,結膜有無充血,眼部有無分泌物或持續溢淚,角膜是否透明、雙側對稱,瞳孔是否居中、形圓、雙側對稱,瞳孔區是否發白,6月齡及以後觀察有無眼球震顫。

(2)瞬目反射(3月齡時)。評估嬰兒的近距離視力能力。受檢者取順光方向,檢查者以手或大物體在受檢者眼前快速移動,不接觸到受檢者。嬰兒立刻出現反射性防禦性的眨眼動作為正常。

(3)紅球試驗(3月齡時)。評估嬰兒眼睛追隨及注視能力。在嬰兒眼前20~33cm處,用直徑5cm左右的紅色小球緩慢移動,重複2~3次。嬰兒表現出短暫尋找或追隨注視紅球為正常。

(4)視物行為觀察。通過觀察和詢問家長,了解兒童日常視物時是否存在異常行為表現,如3月齡時不與家人對視、對外界反應差,6月齡時視物明顯歪頭或距離近,畏光、眯眼或經常揉眼等。

(5)紅光反射檢查、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6月齡時)。

6月齡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告知家長帶嬰兒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接受紅光反射檢查、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等專項檢查,並予轉診。

8月齡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問詢家長,嬰兒是否已於6月齡接受紅光反射檢查、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等專項檢查。對於尚未接受檢查者,再次告知家長儘快帶嬰兒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接受上述檢查。

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於6月齡時為嬰兒提供紅光反射檢查、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

紅光反射檢查:評估瞳孔區視軸上是否存在混濁或占位性病變。採用直接檢眼鏡,在半暗室內,檢查距離約50cm,檢眼鏡屈光度調至0,照射光斑調至大光斑。在嬰兒清醒狀態,將光斑同時照射雙眼,觀察雙眼瞳孔區的紅色反光。正常應為雙眼對稱一致的明亮紅色反光。若雙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紅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現黑斑為異常。

眼位檢查:篩查嬰兒是否存在斜視。將手電燈放至兒童眼睛正前方33cm處,吸引兒童注視光源,檢查雙眼角膜反光點是否在瞳孔中央。用遮眼板分別遮蓋兒童的左、右眼,觀察眼球有無水平或上下的移動。正常兒童雙眼注視光源時,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點,分別遮蓋左、右眼時沒有明顯的眼球移動。

單眼遮蓋厭惡試驗:評估兒童雙眼視力是否存在較大差距。用遮眼板分別遮擋兒童雙眼,觀察兒童行為反應是否一致。雙眼視力對稱的兒童,分別遮擋雙眼時的反應等同;若一眼對遮擋明顯抗拒而另一眼不抗拒,提示雙眼視力差距較大。

(6)轉診指征。①眼外觀檢查異常,包括嬰兒雙眼球大小不一致、結膜充血、眼部有分泌物、持續溢淚、角膜混濁或雙側不對稱、瞳孔不居中或不圓或雙側不對稱、瞳孔區發白、眼球震顫;②瞬目反射檢查結果異常;③紅球試驗檢查結果異常;④視物行為異常;⑤紅光反射檢查結果異常;⑥眼位檢查偏斜;⑦單眼遮蓋厭惡試驗異常。

3.幼兒期(18、24、30、36月齡)

(1)檢查眼外觀。方法同嬰兒期。增加眼瞼有無紅腫或腫物,眼瞼有無內、外翻,是否倒睫。

(2)視物行為觀察。方法同嬰兒期。詢問家長時增加以下內容,了解兒童日常視物時避讓障礙物是否遲緩,暗處行走是否困難,有無視物明顯歪頭或視物過近,有無畏光、眯眼或經常揉眼等行為表現。

(3)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屈光篩查(24、36月齡時)。

24、36月齡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別告知家長應帶幼兒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接受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屈光篩查等專項檢查,並予轉診。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後續服務時問詢家長,幼兒是否已於24、36月齡接受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屈光篩查等專項檢查。對於尚未接受檢查者,再次告知家長儘快帶幼兒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接受上述檢查。

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於24、36月齡時分別為幼兒提供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和屈光篩查。

眼位檢查:方法同嬰兒期。

單眼遮蓋厭惡試驗:方法同嬰兒期。

屈光篩查:採用屈光篩查儀,開展眼球屈光度篩查,了解幼兒眼球屈光狀態,監測遠視儲備量,早期發現遠視、近視、散光、屈光參差、遠視儲備量不足和弱視等危險因素。若屈光篩查結果異常,但低於高度屈光不正及屈光參差轉診指征,應半年後再次複查。

(4)轉診指征。①眼外觀檢查異常,眼瞼有紅腫或腫物,眼瞼內翻或外翻、倒睫等,其他症狀同嬰兒期;②視物行為異常;③眼位檢查偏斜;④單眼遮蓋厭惡試驗異常;

⑤屈光篩查結果異常。

1)下列屈光不正及屈光參差,可能導致弱視,見以下標準:

24月齡。屈光不正:散光>2.00D,遠視>+4.50D,近視<-3.50D;屈光參差:雙眼球鏡度(遠視、近視)差值>1.50D或雙眼柱鏡度(散光)差值>1.00D。

36月齡。屈光不正:散光>2.00D,遠視>+4.00D,近視<-3.00D;屈光參差:雙眼球鏡度(遠視、近視)差值>1.50D或雙眼柱鏡度(散光)差值>1.00D。

2)24、36月齡時屈光篩查結果數值超出儀器檢查正常值範圍,但低於上述標準,且半年後複查結果仍異常。

3)可疑遠視儲備量不足:等效球鏡度數<+0.00D(等效球鏡度數=球鏡度數+1/2柱鏡度數)。

4)若兒童配合良好,同一天反覆三次屈光檢查,不能檢測出數值且排除設備問題,提示為可疑屈光不正或器質性眼病。

4.學齡前兒童(4、5、6歲)

(1)檢查眼外觀。方法同幼兒期。

(2)視物行為觀察。方法同幼兒期。

(3)視力檢查。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或標準對數視力表檢查兒童視力。檢查時,檢測距離5米,視力表照度為500Lux,視力表1.0行高度為受檢者眼睛高度。遮擋一眼,勿壓眼球,按照先右後左順序,單眼檢查。自上而下辨認視標,直到不能辨認的一行時為止,其上一行即可記錄為兒童的視力。以兒童單眼裸眼視力值作為判斷視力是否異常的標準。4歲兒童裸眼視力一般可達4.8(0.6)以上,5歲及以上兒童裸眼視力一般可達4.9(0.8)以上。

(4)眼位檢查、屈光篩查。

4、5、6歲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告知家長每年應帶兒童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接受眼位檢查、屈光篩查等專項檢查,並予轉診。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後續服務時問詢家長,兒童是否已於4、5、6歲時接受過眼位檢查、屈光篩查等專項檢查。對於尚未接受檢查者,再次告知家長儘快帶兒童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接受上述檢查。

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於4、5、6歲時為兒童提供眼位檢查和屈光篩查。

眼位檢查、屈光篩查,方法同幼兒期。

(5)轉診指征:①眼外觀檢查異常;②視物行為異常;③4歲兒童裸眼視力≤4.8(0.6)、5歲及以上兒童裸眼視力≤4.9(0.8),或雙眼視力相差兩行及以上(標準對數視力表),或雙眼視力相差0.2及以上(國際標準視力表)。④眼位檢查偏斜;⑤屈光篩查結果異常。

1)下列屈光不正及屈光參差,可能導致弱視,見以下標準:

4歲。屈光不正:散光>2.00D,遠視>+4.00D,近視<-3.00D;屈光參差:雙眼球鏡度(遠視、近視)差值>1.50D或雙眼柱鏡度(散光)差值>1.00D。

5歲、6歲。屈光不正:散光>1.50D,遠視>+3.50D,近視<-1.50D;屈光參差:雙眼球鏡度(遠視、近視)差值>1.50D或雙眼柱鏡度(散光)差值>1.00D。

2) 4、5、6歲屈光篩查結果數值超出儀器檢查正常值範圍,但低於上述標準,且半年後複查結果仍異常。

3)可疑遠視儲備量不足:等效球鏡度數<+0.00D(等效球鏡度數=球鏡度數+1/2柱鏡度數)。

4)若兒童配合良好,同一天反覆三次屈光檢查,不能檢測出數值且排除設備問題,提示為可疑屈光不正或器質性眼病。

5.檢查結果異常提示

眼病篩查和視力評估結果異常,提示兒童可能存在眼病或引起嚴重眼病的風險,可能存在遠視儲備量不足。

(1)眼外觀檢查異常。若眼瞼有缺損,提示為可疑眼瞼畸形;上瞼下垂,提示可疑動眼神經或提上瞼肌先天發育異常或外傷導致;眼部有膿性分泌物、持續流淚,提示可疑為結膜炎、淚囊炎;角膜混濁,提示可疑為先天性青光眼、角膜水腫、角膜疾病等,可致視力下降甚至失明等;雙眼球大小不一致,角膜雙側不對稱,瞳孔不居中、不圓、雙側不等大,提示可疑為先天眼部結構畸形;瞳孔區發白,提示可疑為先天性白內障、視網膜母細胞瘤等;鞏膜黃染提示可疑為黃疸;眼球震顫提示可疑視力異常;眼瞼有紅腫或腫物,提示可能存在眼瞼炎症、霰粒腫或麥粒腫;倒睫提示可能存在眼瞼內翻。

(2)存在眼病高危因素。提示存在發生嚴重眼部疾病的風險。

(3)光照反應異常。對光照無反應,提示可疑視力異常或失明。

(4)瞬目反射檢查異常。嬰兒不會出現反射性防禦性的眨眼動作,提示可疑近距離視力異常。

(5)紅球試驗異常。嬰兒不能追隨及注視紅球,提示可疑視力異常。

(6)視物行為異常。提示可能視力或眼位異常。

(7)紅光反射檢查異常。若雙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紅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現黑斑,提示可疑為先天性白內障、白瞳症等。

(8)眼位檢查異常。提示可能存在斜視,有可能導致弱視。

(9)單眼遮蓋厭惡試驗異常。提示可能存在屈光參差、弱視等。

(10)屈光篩查異常。①若可疑遠視、近視、散光和屈光參差,可能導致弱視,需要通過進一步檢查確定是否配戴眼鏡矯正。②若等效球鏡度數<+0.00D,提示遠視儲備量不足,有發生近視的可能性,需進一步檢查並改變不良用眼行為。

(11)視力檢查異常。4歲兒童裸眼視力≤4.8(0.6)、5歲及以上兒童裸眼視力≤4.9(0.8),或雙眼視力相差兩行及以上(標準對數視力表),或雙眼視力相差0.2及以上(國際標準視力表)者為視力低常。提示可能存在屈光不正、斜視、弱視、白內障、青光眼及其他眼病。

根據檢查結果,填寫《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記錄表》(附件3表1~表5),逐步形成兒童眼健康檔案。綜合分析未見異常的,告知家長後續定期帶兒童接受眼保健和視力檢查;發現異常的,指導家長及時帶兒童轉診。

(三)健康指導。

每次完成眼病篩查和視力評估後,應結合檢查結果及時向家長普及兒童眼保健知識,開展健康指導。針對不同年齡段兒童健康指導要點詳見附件4。

(四)轉診服務。

1.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將尚未接受紅光反射、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和屈光篩查的兒童,以及檢查結果異常的兒童轉診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填寫轉診建議(附件3表2~表5)及轉診單(見附件5),指導家長及時轉診。轉診單一式兩聯,一聯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留存,另一聯由兒童家長交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

2.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開展以下接診服務。

(1)對尚未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接受紅光反射、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和屈光篩查等專項檢查的兒童,依據嬰兒期、幼兒期、學齡前期等不同年齡段要求,提供相應檢查服務。

6月齡時,提供紅光反射、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等專項檢查,記錄檢查結果,填寫《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記錄表》(附件3)表3。

24、36月齡時,提供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和屈光篩查等根據專項檢查,記錄檢查結果,填寫《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記錄表》(附件3)表4。

4、5、6歲時,提供眼位檢查和屈光篩查等專項檢查,記錄檢查結果,填寫《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記錄表》(附件3)表5。

(2)對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診的檢查結果異常的兒童進行複查。對於複查結果異常的兒童,以及在本機構接受紅光反射、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和屈光篩查等專項檢查結果異常的兒童,結合實際,至少開展以下兒童常見眼病診斷、治療、干預服務。必要時應根據病情及時轉診至上級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綜合評估和診治。

①對於眼外觀檢查異常的患兒,需進一步複查。

對確診為結膜炎、淚囊炎、眼瞼炎症、霰粒腫及麥粒腫等的患兒,應及時控制,防止炎症擴散,促進炎症消退。

對眼部有大量膿性分泌物的情況,考慮可能為化膿性結膜炎,需儘快確診,及時有效治療。

對眼外觀其他異常,如可疑為先天性青光眼、角膜水腫、角膜疾病、眼部結構畸形、黃疸及嚴重倒睫等,應及時轉診至上級醫療機構進行診治。

②對於存在眼部疾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再次排查可能發生嚴重眼部疾病的風險,有條件的機構應進一步檢查。對於出生體重<2000克的低出生體重兒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產兒,應當在生後4-6周或矯正胎齡32周,告知家長及時轉診到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眼底病變篩查,排除早產兒視網膜病變。有條件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可以開展眼底篩查服務,對已經確診為早產兒視網膜病的患兒,應告知家長轉診到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醫療機構及時干預和治療,並定期隨訪複查,觀察視網膜發育情況至視網膜發育成熟。

③對於瞳孔區發白、光照反應、瞬目反射和紅球試驗異常及視物行為異常的兒童,進行紅光反射檢查,檢查瞳孔區視軸上的混濁和眼底病變情況。若雙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紅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現黑斑,提示可疑為先天性白內障、白瞳症等,應及時轉診至上級醫療機構進行診治。有條件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可以開展裂隙燈及眼底檢查,進一步確診。

④對於眼位檢查異常兒童,提示可疑為斜視,應進行專業驗光、眼底檢查等明確斜視類型,結合斜視類型確定治療方案。需要手術治療的斜視類型應將患兒及時轉診至上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眼科診治。早期治療斜視可以在矯正眼位、恢復外觀的基礎上,促進視力發育和雙眼視覺功能的建立。

⑤對於單眼遮蓋厭惡試驗異常的兒童,可能由於雙眼視力不一樣導致,提示可疑為屈光參差、弱視或其他眼病,需要進一步診療或及時轉診。

⑥對於視力檢查和屈光篩查異常的兒童,進行以下檢查。

1)視力檢查:對4~6歲兒童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或標準對數視力表再次進行視力檢查,並結合實際開展專業眼科檢查。

2)屈光篩查:對所有兒童再次開展屈光篩查,監測遠視儲備量情況,排查遠視、近視、散光及屈光參差。

3)散瞳驗光:對複查後仍可疑屈光不正或視力低常的兒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睫狀肌麻痹驗光,得出準確屈光度。確定是否遠視儲備量不足,是否存在遠視、近視、散光及屈光參差。再根據視力、眼位和年齡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需要配戴眼鏡矯正。

對於遠視儲備量不足兒童,告知家長存在發生近視的可能性,應定期接受檢查,改變不良用眼習慣和行為。

對於經散瞳驗光、結合眼科檢查確診為弱視的患兒,消除屈光不正、屈光參差、斜視、先天性白內障、重度上瞼下垂等危險因素,並根據兒童年齡、視力、依從性等情況,通過遮蓋和壓抑優勢眼及視覺訓練來促使弱視眼視力提升。弱視治療過程中應定期隨診,根據檢查結果及依從性評估,及時調整治療方案。

(3)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具備相應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填寫回執單(見附件6),記錄本機構開展的紅光反射、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屈光篩查等專項檢查結果,以及複查、診斷結果或進一步轉診信息,將其反饋至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歸入兒童眼健康檔案。

3.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接收轉診兒童,進一步開展眼病及視力異常的診斷、治療和干預服務。及時將診治結果反饋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並由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將結果反饋至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最終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歸入兒童眼健康檔案。

(五)建立兒童眼健康檔案。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具備相應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展眼病篩查及視力評估、健康指導、轉診和接診服務時,應記錄相應內容,建立機構間篩查、複查、診斷等信息雙向交換機制,及時完善兒童眼健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各地應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兒童眼健康電子檔案,聯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和診療機構,做到信息及時更新、互聯共享,並隨兒童青少年入學實時轉移。

四、服務機構和人員技術要求

(一)各地要加大力度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能力建設,為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配備開展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所需的基本設備(見附件7)。充實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的人員。從事眼保健及視力檢查的人員應為接受過專業技術培訓併合格的醫務人員。

(二)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具備相應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應配備開展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複查、相應診療服務工作所需的基本設備(見附件7),至少具備1間兒童眼保健診室和1間檢查室。至少有一名經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技術培訓併合格的執業醫師或眼保健專職醫務人員。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具備相應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應根據轄區內常住0~6歲兒童總人數,積極創造條件,配備數量足夠、符合要求的從事兒童眼保健服務的人員。

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婦幼保健機構結合實際擴展相關服務項目,增加必要設備和專業人員。

五、服務職能

(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1.開展健康教育,普及兒童眼保健及視力不良防控知識,增強近視防控意識,宣傳兒童眼病要早篩、早診、早治。宣傳動員家長定期帶兒童接受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

2.結合兒童健康管理服務,同步開展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登記完善兒童眼健康檔案信息。

3.對檢查結果異常和遠視儲備量不足的兒童進行針對性健康指導、及時轉診,並跟蹤隨訪。

4.掌握轄區內0~6歲兒童眼健康基本情況,及時將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人數、6歲兒童視力檢查人數、6歲兒童視力不良檢查人數、7歲以下(0~6歲)兒童人數等數據上報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對眼保健及視力檢查結果異常的兒童進行登記匯總(見附件8)。

(二)縣級婦幼保健機構。

1.開展健康教育,普及兒童眼保健及視力不良防控知識,增強近視防控意識,宣傳兒童眼病要早篩、早診、早治。

2.為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診的兒童提供專項檢查和複查。具備條件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承擔相應的診療服務職責。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開展斜視(非手術類)、弱視矯治服務。完善兒童眼健康檔案。

3.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區域兒童眼保健服務網絡和轉診機制,推進兒童眼健康檔案信息化建設,提升兒童眼健康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4.針對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供專業人力支持,開展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質量評估。

5.承擔轄區內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數據管理工作,按照婦幼衛生統計調查制度要求逐級上報,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加強數據分析利用。

(三)省級和地市級婦幼保健機構。

結合婦幼保健機構功能定位,加強自身眼保健科能力建設,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重點承擔服務網絡和信息系統建設、人員培訓、業務指導、技術推廣、質量控制、健康宣教和數據管理等工作。

(四)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1.開展健康教育,普及兒童眼保健及視力不良防控知識,增強近視防控意識,宣傳兒童眼病要早篩、早診、早治。

2.提供兒童眼病診斷、治療、干預等服務。

3.將患病兒童診治結果反饋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並由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將結果反饋至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4.會同轄區婦幼保健機構針對基層開展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

六、工作要求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安排部署和工作指導,不斷提高服務可及性及覆蓋率。要完善工作機制,定期開展質量檢查,保證服務質量。加強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人員培訓,確保由接受過眼保健及視力檢查相關技術培訓併合格的醫務人員從事相關工作。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區域信息平台建設和信息互聯共享,儘快實現0~6歲兒童眼健康檔案電子化、信息化。

七、工作指標

(一)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覆蓋率:統計期限內轄區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人數/統計期限內轄區0~6歲兒童數×100%。

其中,「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人數」指0~6歲兒童當年接受1次及1次以上眼保健和視力檢查的人數。

(二)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異常率:統計期限內轄區0~6歲兒童眼病篩查及視力評估異常人數/統計期限內轄區0~6歲兒童數×100%。

(三)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異常轉診率:統計期限內轄區0~6歲兒童眼病篩查及視力評估異常轉診人次數/統計期限內轄區0~6歲兒童眼病篩查及視力評估異常人次數×100%。

(四)6歲兒童視力不良檢出率:統計期限內轄區6歲兒童視力不良檢出人數/統計期限內轄區6歲兒童視力檢查人數×100%。

6歲兒童視力不良判斷標準:6歲兒童裸眼視力≤4.9(0.8),或雙眼視力相差兩行及以上(標準對數視力表),或雙眼視力相差0.2及以上(國際標準視力表)。

(五)兒童眼健康檔案建檔率=統計期限內轄區0~6歲兒童建立眼健康檔案人數/統計期限內轄區0~6歲兒童數×100%。

八、名詞解釋

(一)視力:即視覺分辨力,是眼睛所能夠分辨的外界兩個物點間最小距離的能力。視力是隨着屈光系統和視網膜發育逐漸發育成熟的,0~6歲是兒童視力發育的關鍵期,新生兒出生僅有光感,1歲視力一般可達0.2,2歲視力一般可達0.4以上,3歲視力一般可達0.5以上,4歲視力一般可達0.6以上,5歲及以上視力一般可達0.8以上。

(二)裸眼視力:又稱未矯正視力,指未經任何光學鏡片矯正所測得的視力,包括裸眼遠視力和裸眼近視力。

(三)正視化過程:兒童眼球和視力是逐步發育成熟的,新生兒出生時,眼睛發育未成熟,處於遠視狀態,隨着生長發育,眼球逐漸增長,眼遠視屈光度數逐漸趨向正視,稱之為「正視化過程」。3歲前生理屈光度為+3.00D,4~5歲生理屈光度為+1.50D~+2.00D,6~7歲生理屈光度為+1.00D~+1.50D。

(四)遠視儲備量:新生兒的眼球較小,眼軸較短,此時雙眼處於遠視狀態,這是生理性遠視,稱之為「遠視儲備量」。隨着兒童生長發育,眼球逐漸長大,眼軸逐漸變長,遠視度數逐漸降低而趨於正視。遠視儲備量不足指裸眼視力正常,散瞳驗光後屈光狀態雖未達到近視標準但遠視度數低於相應年齡段生理值範圍。如4~5歲的兒童生理屈光度為150~200度遠視,則有150~200度的遠視儲備量,如果此年齡段兒童的生理屈光度只有50度遠視,意味着其遠視儲備量消耗過多,有可能較早出現近視。

(五)屈光度:人眼對光線的曲折能力,就是眼睛的屈光度,一般用「D」表示。

(六)屈光不正:當眼處於非調節狀態(靜息狀態)時,外界的平行光線經眼的屈光系統後,不能在視網膜黃斑中心凹聚焦,因此無法產生清晰的成像,稱為屈光不正,包括近視、遠視、散光和屈光參差等。

(七)斜視:是指一眼注視時,另一眼視軸偏離的異常眼位。斜視是與視覺發育、解剖發育、雙眼視覺功能和眼球運動功能密切相關的一組疾病。斜視患病率約為3%,其中出生後6個月內先天性內斜視患病率約為1%~2%,人群中先天性內斜視患病率為0.1%。斜視除了影響美觀外,還會導致弱視及雙眼單視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早期治療斜視可以在矯正眼位、恢復外觀的基礎上,促進視力發育和雙眼視覺功能的建立。

(八)弱視:視覺發育期內由於單眼斜視、屈光參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覺剝奪等異常視覺經驗引起的單眼或雙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相應年齡正常兒童,且眼部檢查無器質性病變,稱為弱視。分為屈光不正性弱視、屈光參差性弱視、斜視性弱視、形覺剝奪性弱視等。根據普查結果確定年齡在3~5歲兒童視力的正常值下限為0.5,6歲及以上兒童視力正常值下限為0.7。弱視患病率較高,為1%~5%,弱視治療成功率隨着患兒年齡增加而下降,6歲之後較難矯正,應早診斷早治療。

附件1-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內容示意圖

附件2-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項目

附件3-兒童眼健康檔案

附件4-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健康指導要點

附件5-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轉診單

附件6-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回執單

附件7-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基本設備

附件8-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結果異常登記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