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重大突發傳染病防控工作中加強生物樣本資源及相關科研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
← | 關於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緊急通知 |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重大突發傳染病防控工作中加強生物樣本資源及相關科研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科教函〔2020〕3號 2020年1月3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
新新聞》惹出全球疫情災難的「三號文」長這個樣子!紙質文件翻拍圖片@matters.news |
國衛辦科教函〔2020〕3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在重大突發
傳染病防控工作中加強生物樣本資源及
相關科研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各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為加強傳染病疫情防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在重大突發傳染病防控工作期間,進一步做好有關病例生物樣本資源的採集、運輸、使用及科研活動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生物樣本資源,是指病人和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血液、血清、咽拭子、痰液、氣管吸取液或支氣管灌洗液、尿液、糞便,以及死亡患者片體組織、器官等樣品;各相關機構包括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相關科研機構、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以及其他可能利用生物樣本開展工作的機構。
二、各相關機構應當在滿足生物安全要求前提下,按照有關診療和疾病監測工作規範採集病例生物樣本,準確記錄樣本來源、種類、數量,編號登記,並指定專門人員和機構保存管理。對涉及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要加強保密意識並依據有關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三、針對近期武漢肺炎病例樣本,依據目前掌握的病原學特點、傳播特性、致病性、臨床資料等信息,在進一步明確病原信息之前,暫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二類)進行管理,相關樣本的運輸應當按照《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5號)要求進行;病原相關實驗活動應當在具備相應防護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開展。
四、各相關機構應當按照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要求,向指定的病原檢測機構提供生物樣本開展病原學檢測並做好並做好交接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向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生物樣本及相關信息。
五、受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託開展病原學檢測的機構,應當妥善使用和保管生物樣本,並按照規定處理使用後剩餘樣本;未經批准不得向任何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生物樣本、病原體、培養物及其相關信息。
六、在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從有關醫療衛生機構取得相關病例生物樣本的機構和個人,應當立即將樣本就地銷毀或送交國家指定的保藏機構保管,並妥善保存有關實驗活動記錄及實驗結果信息。
七、疫情防控工作期間,各類機構承擔病原學檢測任務所產生的信息屬於特殊公共資源,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有關病原檢測或實驗活動結果等信息;相關論文、成果發表須經委託部門審核同意。
八、各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要弘揚追求真理、嚴謹治學的求實精神,加強學風作風建設,在涉及重大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等研究中,要樹立公共衛生意識,嚴守法律紅線和科研底線。機構應當對涉及傳染病、生物安全領域的研究及論文、成果進行審核;未經科學驗證和審核的觀點,不得向社會公開傳播。
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屬地化、分級分類的原則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明確工作職責,強化能力建設和日常監督,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努力防範和化解重大生物安全風險,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萬無一失。
十、我委將加強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使用生物樣本、不按要求報告檢測結果、擅自發布疫情相關信息的機構和個人,依法嚴肅處理。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1月3日
(信息公開形式:不予公開)
抄送:教育部、科技部、海關總署、中國科學院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1月3日印發
校對:欒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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