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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安部關於加強公安民警緊急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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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安部關於加強公安民警緊急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8〕40號
2018年10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安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公安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接見全國公安英模代表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推進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的過硬公安隊伍建設,保障在職公安民警、輔警、公安院校學警(以下簡稱公安民警)傷病後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治對象範圍

  公安民警滿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執法執勤、社會服務管理、應急處突、搶險救災以及警務訓練、見義勇為等時負傷,需要緊急醫療救治的;

  (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需要緊急醫療救治的;

  (三)因患急危重症,需要緊急醫療救治的。

  二、建立緊急醫療救治網絡

  (一)確定定點醫院。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和各急救中心(站)共同構建緊急醫療救治網絡。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應當根據公安民警醫療救治需求和本省份醫療資源,確定若干醫療服務能力較強、專科特色突出的三級甲等醫院作為省級緊急醫療救治定點醫院,負責本省份急危重症患者的診療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確定部分醫院作為國家區域緊急救治定點醫院,承擔各區域急危重症患者的診療工作。

  (二)建立「綠色通道」。定點醫院要建立因公負傷和急危重症就診公安民警緊急醫療救治「綠色通道」,公安民警憑《人民警察證》、輔警和學警憑相關證明進入優先服務流程,實施先救治後繳費,提高醫療救治效率。

  (三)做好院前院內銜接。各急救中心(站)要做好因公負傷和急危重症公安民警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加強與定點醫院溝通銜接,確保院前院內信息通暢,與定點醫院共同建立緊急醫療救治網絡。

  三、建立緊急醫療救治聯絡協調機制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加強緊急醫療救治的指導和協調。地方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公安機關和定點醫院要建立聯絡機制,確定各級、各單位的聯繫人和聯繫電話,加強統籌協調,保障醫療救治工作便捷暢通。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緊急醫療救治對象範圍核實身份,向定點醫院報送需緊急醫療救治的公安民警相關信息,配合做好救治相關工作。

  建立跨區域醫療救治協助機制。傷病公安民警需轉外地治療時,由定點醫院提出需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醫療機構,開闢綠色通道,確保救治工作的及時性和延續性。情況特別危急或不宜轉診的,應當協調外地專家會診救治,或依託遠程醫療會診系統,組織專家會診、實施遠程醫療救治,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醫療救治中的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儘快建立公安民警緊急醫療救治網絡和聯絡協調機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因公負傷和急危重症公安民警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

  (二)強化指導監督。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要加強工作指導,強化督促落實,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困難問題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公安部政治部分別報告。

  (三)加強警醫協作。各級醫療機構要定期組織專家,為轄區內公安民警開展健康教育、急救知識培訓和講座,引導廣大公安民警注重科學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增強身心健康保護意識;必要時可組織醫療專家組,為執行重大安全保衛任務的公安民警和長期堅守基層一線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的公安民警提供送醫上門服務。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強化醫療機構及周邊地區的巡邏防控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維護醫療機構及周邊良好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國家衛生健康委

公安部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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