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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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國衛辦財務函〔2018〕191號
2018年3月20日
發布機關: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國衛辦財務函〔2018〕191號

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

為規範收費行為,增加收費信息的透明度,完善監督管理措施,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發改經體〔2017〕1999號)提出的「建立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集中公示制度」的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公示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8年3月20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公示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國家衛生計生委實行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公示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在民政部登記的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業務主管的尚未脫鈎的行業協會商會。

二、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涉及的會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其他收費,均應當執行信息公示制度。

三、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在國家信息中心主辦的「信用中國」網站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公示系統」內,集中公示收費項目等信息。

四、信息公示內容主要包括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業務主管單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網址、收費性質、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數據上報單位、數據更新時間、備註。

五、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在公示前要認真核對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及時完成信息公示工作。系統公示信息將作為價格監督檢查機構開展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檢查的重要依據。

六、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在收費信息公示後要嚴格執行公示的收費項目、標準及範圍等。不得通過公示將擅自設立的收費項目、標準以及越權收費等亂收費行為 「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調整或其他情況變化時,衛生計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真實反映收費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等各方面監督。

八、按照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項目或公示內容與實際不符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同時依法依規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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