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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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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08年)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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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發展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國家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國家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

  (二)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評估督導,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統籌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宏觀經濟政策,牽頭研究宏觀經濟應對措施。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組織制定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參與擬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牽頭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五)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政策。牽頭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承擔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

  (六)負責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審核重大項目。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

  (七)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統籌推進實施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實施老少邊貧及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等。統籌協調區域合作和對口支援工作。組織編制並推動實施新型城鎮化規劃。

  (八)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綜合研判消費變動趨勢,擬訂實施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布局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跟蹤研判有關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

  (十一)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擔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京津冀協同發展領導小組、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領導小組等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管理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家能源局。

  (十六)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

  貫徹新發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轉到管宏觀、謀全局、抓大事上來,加強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綜合協調,統籌全面創新改革,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進一步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1.強化制定國家發展戰略、統一規劃體系的職能,完善國家規劃制度,做好規劃統籌,精簡規劃數量,提高規劃質量,更好發揮國家發展戰略、規劃的導向作用。

  2.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宏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3.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項目審批、核准範圍。深化價格改革,及時修訂調減政府定價目錄,健全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加快推進政府監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商務部有關職責分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等部門負責擬訂全國和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並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聯合發布。

  2.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提出國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3.與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有關職責分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擬訂中央儲備糧棉糖等戰略物資儲備的規劃和總量計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收儲、輪換,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實施。

  4.與國家能源局有關職責分工。(1)國家能源局負責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報國務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能源規劃與國家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2)國家能源局按規定權限核准、審核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或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由國家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後下達。(3)國家能源局擬訂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規劃,提出國家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建議提案辦理、電子政務、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起草重要文件。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新聞宣傳、輿情監測及預期管理相關工作。

  (三)發展戰略和規劃司。提出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經濟結構調整政策和重大生產力布局建議,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國家發展規劃。承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工作,統籌銜接國家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國家發展規劃。統籌規劃編制立項。提出新型城鎮化戰略、規劃和城鄉融合發展政策建議,編制實施跨省區城市群和都市圈規劃。

  (四)國民經濟綜合司。組織擬訂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宏觀經濟形勢。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宏觀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及調控建議,開展重大政策預研和預評估。提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提出重要商品總量平衡相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國家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

  (五)經濟運行調節局。監測研判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統籌協調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並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相關物資儲備和動用的建議。

  (六)體制改革綜合司。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及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和壟斷行業改革,提出完善產權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組織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

  (七)固定資產投資司。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建議。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權限審核重大項目。協調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擬訂促進民間投資發展政策。按分工組織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港澳台辦公室)。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及有關政策建議,按權限審核重大項目。承擔全口徑外債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本外幣國際商業貸款(含境外發債)規劃。組織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指導協調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產能和裝備製造、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國際合作。

  (九)地區經濟司(京津冀協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區域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西部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東部率先發展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指導推進雄安新區建設,承擔相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擔國家級新區規劃布局工作。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推進重點流域綜合治理和流域經濟發展。承擔實施海洋強國戰略有關工作。

  (十)地區振興司。組織擬訂老少邊貧及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編制易地扶貧搬遷、以工代賑規劃。提出涉疆涉藏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政策建議,統籌推進對口支援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政策措施。統籌推進老工業城市及城區老工業區調整改造、資源型地區經濟轉型和採煤沉陷區及獨立工礦區綜合治理。組織編制重特大自然災害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十一)區域開放司(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承擔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按分工指導區域開放合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國際區域合作相關工作。提出並推進實施沿邊地區開發開放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二)農村經濟司。提出農村經濟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草原、水利、氣象、生態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分工提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政策建議。

  (十三)基礎設施發展司(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家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提出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重大產業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審核意見。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統籌綜合交通發展有關政策建議。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推動實施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承擔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四)產業發展司。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銜接工業發展規劃。擬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快發展先進製造業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業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和相關產業重大工程並協調實施。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產業基地建設。擬訂並協調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五)創新和高技術發展司。組織擬訂推進創新創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推進創新能力建設和新興產業創業投資。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規劃布局建議。提出國家技術經濟安全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政策建議,推動技術創新和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重大示範工程。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數字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銜接平衡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家發展規劃。

  (十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擬訂和組織實施綠色發展相關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承擔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相關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政策規劃,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節能方面具體工作。

  (十七)社會發展司。綜合提出並協調實施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改革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人口發展和應對老齡化戰略、規劃及政策。

  (十八)就業收入分配和消費司。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統籌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及相關體制改革。提出並協調實施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及擴大居民消費的相關政策措施。

  (十九)經濟貿易司。監測研判國內外市場及外貿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相關工作。擬訂糧食、棉花、食糖、化肥等中央儲備的規劃和總量計劃。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流通體制改革有關重大問題。

  (二十)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研究財政、貨幣政策與發展規劃、產業和區域政策協調發展並提出相關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按分工審核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的政策措施,推進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髮展與制度建設。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一)價格司。監測預測預警價格變動,提出價格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推進重要商品、服務和要素價格改革。組織起草有關價格和收費法規草案和政策。組織擬訂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重要收費政策,調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標準。組織重點行業、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按規定承擔政府定價項目成本監審。

  (二十二)法規司。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承擔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二十三)國際合作司。承擔與相關外國政府部門及機構、國際組織合作有關事宜。組織開展重要經濟對話相關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外交活動和推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成果落實相關工作,協助推進重大涉外項目。開展國際經濟調研。

  (二十四)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人才發展、勞動工資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二十五)經濟與國防協調發展司。組織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協調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二十六)評估督導司。擬訂相關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評估督導的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評估評價意見和改進措施建議。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和巡視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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