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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哈爾濱市與深圳市對口合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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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哈爾濱市與深圳市對口合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改振興〔2018〕438號
2018年3月17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哈爾濱市與深圳市對口合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改振興〔2018〕438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按照國務院要求,現將《哈爾濱市與深圳市對口合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印發你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黑龍江省與廣東省積極支持哈爾濱市與深圳市推進對口合作有關工作,請哈爾濱市與深圳市(以下簡稱兩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新一輪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強化責任擔當,完善推進機制,分解落實工作,確保《實施方案》提出的目標和任務如期完成。兩市要加快建立對口合作工作機制,打造一批合作樣板,力爭取得早期收穫,發揮示範帶動效應。要通過市場化合作促進要素合理流動、資源共享、園區共建,開展幹部交流和培訓,支持哈爾濱市進一步深化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內生活力和動力,促進兩市在對口合作中相互借鑑、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共謀發展。

二、請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兩市對口合作工作的指導,在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安排、體制機制創新、各類改革試點、對口合作重點園區和項目建設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三、我委將切實履行好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組織做好兩市對口合作工作的綜合銜接、調查研究和督促指導,協調落實重點任務,開展年度工作總結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件:哈爾濱市與深圳市對口合作實施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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