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9〕761號 2019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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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科學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實現資源高效利用,促進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推動光伏發電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就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
(一)將集中式光伏電站標杆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綜合考慮技術進步等多方面因素,將納入國家財政補貼範圍的I~III類資源區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分別確定為每千瓦時0.40元(含稅,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原則上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市場競爭方式確定的價格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三)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已經批覆的納入財政補貼規模且已經確定項目業主,但尚未確定上網電價的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指標作廢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併網的,上網電價按照《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823號)規定執行;7月1日(含)後併網的,上網電價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指導價執行。
(四)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含聯村電站),對應的I~III類資源區上網電價保持不變,仍分別按照每千瓦時0.65元、0.75元、0.85元執行。
二、適當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
(一)納入2019年財政補貼規模,採用「自發自用、餘量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布式(即除戶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10元;採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執行。能源主管部門統一實行市場競爭方式配置的工商業分布式項目,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且補貼標準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10元。
(二)納入2019年財政補貼規模,採用「自發自用、餘量上網」模式和「全額上網」模式的戶用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18元。
(三)鼓勵各地出台針對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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