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革完善高鐵動車組旅客票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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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革完善高鐵動車組旅客票價政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3070號
2015年12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

中國鐵路總公司:

  2008年以來,部分高鐵動車組實行鐵路運輸企業自主制定試行票價,市場運行總體平穩,對促進旅客運輸市場競爭、提升鐵路客運服務水平、方便群眾快捷舒適出行、吸引社會資本投入鐵路建設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和《中央定價目錄》等規定,現就改革完善高鐵動車組旅客票價政策、同步加強價格行為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在中央管理企業全資及控股鐵路上開行的設計時速200公里以上的高鐵動車組列車一、二等座旅客票價,由鐵路運輸企業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自主制定;商務座、特等座、動臥等票價,以及社會資本投資控股新建鐵路客運專線旅客票價繼續實行市場調節,由鐵路運輸企業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等因素自主制定。

  二、鐵路運輸企業制定高鐵動車組一、二等座旅客票價時,應當制定無折扣的公布票價(以下簡稱公布票價),同時,可根據運輸市場競爭狀況、服務設施條件差異、客流分布變化規律、旅客承受能力和需求特點等實行一定折扣,確定實際執行票價。公布票價和實際執行票價要按照明碼標價制度規定,及時通過網絡和售票窗口等渠道告知旅客。制定公布票價應當在售票前對外公告,調整公布票價應當提前30天對外公告。

  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條件的傷殘軍人、人民警察以及符合《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條件的學生,繼續分別按照現行規定幅度實行票價優惠。

  三、鐵路運輸企業要依據《價格法》、《鐵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合法、公平、誠信」原則,建立健全高鐵動車組票價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制定、調整公布票價、執行票價的辦法;要建立健全高鐵動車組運輸成本核算制度,強化內部成本管理,自覺規範定價行為。

  四、鐵路運輸企業要完善運輸組織,保證與高鐵動車組同方向的其他旅客列車種類不減少,併合理安排運力投入。要加強管理,優化客票銷售、旅客進出站等服務流程,切實提升服務質量,不斷滿足廣大旅客出行需要。

  五、中國鐵路總公司要加強對高鐵動車組票價和運輸市場供求變化的監測分析,建立統計分析制度和評估體系,按季度將高鐵動車組公布票價、執行票價、各區段旅客運量、旅客運輸周轉量和票價收入變動情況書面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所屬鐵路運輸企業、客票銷售代理單位的信用管理,研究推動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時主動公開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鐵路運輸企業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欺詐、標價外另行收費、不執行優惠票價政策、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要充分發揮12358價格舉報系統作用,鼓勵社會共同參與價格監督,認真及時查處群眾舉報。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不相符的有關規定,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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