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鐵路運輸產品價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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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鐵路運輸產品價格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4〕2928號
2014年12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各國鐵控股合資鐵路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鐵路行業發展,決定放開部分鐵路運輸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鐵路散貨快運價格、鐵路包裹運輸價格,以及社會資本投資控股新建鐵路貨物運價、社會資本投資控股新建鐵路客運專線旅客票價實行市場調節價,鐵路運輸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自主確定具體運輸價格。

上述鐵路散貨快運指採取快速貨運組織方式、提供散貨快捷運輸及全程物流服務的鐵路運輸產品。社會資本投資控股鐵路、鐵路客運專線指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以及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控股企業,各級人民政府鐵路(交通)投資公司投資以外,由其他經濟組織投資控股的鐵路或鐵路客運專線。

二、鐵路運輸企業提供上述鐵路運輸服務時,要按照「合法、公平、誠信」原則,建立健全定價機制,合理安排運價水平,不得在運輸旺季過度上調運輸價格。

三、鐵路運輸企業要加強管理,優化作業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努力滿足社會運輸需求。對於散貨快運等鐵路運輸新產品,應制定並公布具體服務標準,明確服務內容,為用戶提供質價相符的鐵路運輸服務。

四、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規範價格行為。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具體價格水平,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堅持用戶自願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不提供服務或未按規定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的不得收費。不得採取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損害旅客、貨運用戶合法權益。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鐵路運輸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鐵路運輸企業的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以上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相關條款修訂施行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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