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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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
發改投資〔2021〕1813號
2021年12月15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

發改投資〔2021〕18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近年來,各地方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推進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在提升投資建設便利化水平方面取得明顯成效,投資管理制度體系更加健全,投資審批服務更加便捷,事中事後監管更加有效,企業和群眾對改革的獲得感大幅提高。但隨着改革的推進,深層次問題也逐漸凸顯,一些政策界限不夠清晰,有關制度機制還不夠完善,相關改革的協同性有待增強,投資審批「一網通辦」還需持續深化,這些問題制約了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向縱深推進。為進一步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資建設全流程的科學化、規範化、便利化水平,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圍繞全面改善投資環境,立足統籌指導,堅持規範審批與優化服務並重,着力明確政策界限,着力完善制度機制,着力增進改革協同,不斷提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投資在線平台)創新應用水平,規範有序深化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為充分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和動力,繼續發揮投資對穩定經濟增長的關鍵作用提供有力支撐。

二、進一步明確和簡化投資審核管理

(一)加快健全投資管理制度體系。深化投資領域「立改廢」,加快修訂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及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等制度規範,增強投資法規制度的統一性和協調性,不斷提升投資決策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尚未出台政府投資法規配套制度的地方,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儘快推動出台政府投資地方性法規制度,細化本地區政府投資管理的法定職責、程序和機制,為統籌安排、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提供制度保障。

(二)嚴格投資審批事項管理。對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事項,各地方應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投資審批管理事項統一名稱和申請材料清單》(發改投資﹝2019﹞268號)基礎上,梳理形成本省區域內統一的投資審批清單和申報材料清單。同時,積極履行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嚴格控制新增或變相增設審批環節,對涉及新增或以「服務」「登記」等名義變相增設投資審批環節的,要嚴格把關。對企業能夠自主決定、市場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解決的審批事項,要及時推動取消。

(三)簡化特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落實《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對列入相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範圍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對改擴建項目和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在合併編制報批文件、簡化審批程序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綠色通道、部門集中會商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對於《政府投資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屬於地方審批權限的,其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具體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作出具體規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

三、進一步創新和優化投資審批程序

(四)推進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以優化投資環境為目標,規範有序實施以「告知承諾+事中事後監管」為核心的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堅持政府定標準,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或推動有關部門以法律法規設定的標準作為準入承諾標準,除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外,分行業分領域研究提出企業投資項目實施所涉及的審批事項承諾內容和標準。堅持企業作承諾,對符合要求的企業投資項目,由企業自主選擇並按照政府制定的標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企業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工作。堅持過程強監管,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或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項目推進過程的監管,明確監管重要節點和相應監管要求,並納入投資在線平台實行動態監督。堅持信用有獎懲,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推動有關部門對照承諾和標準依法依規對項目組織驗收,通過驗收的項目方可投入使用,達不到承諾要求的項目要督促整改到位,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懲戒。

(五)創新投資在線平台建設應用。結合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在強化信息資源共享基礎上,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依託投資在線平台,建立地方和企業反映投資審批問題的辦理和反饋機制,梳理形成高頻次諮詢事項的統一答覆口徑,並向社會公布;對涉及其他部門的問題,要建立轉辦機制,並及時跟蹤辦理進度。要不斷拓展投資在線平台應用領域,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代碼為基礎,研究加強與銀行、基金等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互聯共享,推動解決企業和金融機構融資對接難題。利用投資在線平台歸集的項目和審批信息,探索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開展投資意向分析等,為研判投資趨勢、服務投資調控提供支撐。

(六)總結推廣地方典型經驗。強化改革統籌協調,推行浙江省持續深化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協同推進「標準地」「區域評估」等相關領域改革的創新做法;推廣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探索跨區域項目審批管理的經驗做法。持續優化審批服務,推廣北京市、湖北省依託投資在線平台集成優化相關行業建設審批系統,深化投資審批「一網通辦」的有益經驗。大幅壓減投資審批「編報評批」程序,推廣山西省以法治化手段規範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探索推進取消施工圖審查的典型經驗。推進智慧監管,推行福建省、重慶市堅持「制度+技術」,運用大數據助力投資項目審批、招標採購和建設實施「智能管」的先進經驗。積極助力投資主體便利化融資,推廣河北省搭建在線「金融廣場」,破解銀企對接「最後一公里」創新做法。

四、進一步規範和嚴格投資審批活動

(七)規範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修訂印發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制度規範,落實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以下簡稱「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推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要求,將用地用海和規劃選址、節能、節水、環保等要求落實到項目可行性研究中;要立足我國國情,並體現投資高質量發展要求,研究借鑑將「環境、社會和治理」(ESG)等國際先進理念融入可行性研究框架體系,從源頭上提高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質量。

(八)加強投資項目決策管理。研究修訂投資項目評價規範,完善投資決策諮詢評估機制,切實把好項目「准入關」,對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發展建設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以及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籌措等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要重點加以審查,切實防範「兩高」項目盲目發展和違規政府投資項目盲目上馬。涉及舉債融資的項目,要將融資方案作為可行性研究論證重點,結合融資結構和項目收益來源,科學規劃項目資金平衡方案。

(九)做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項目協調服務。對擬申報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項目,與中國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等有關方面加強溝通,深入了解前期工作進展,及時掌握項目進度和存在問題,做好政策解讀、解決重點問題。與本地區行業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資監管等部門加強溝通交流,幫助項目依法依規辦理或補充相關手續,落實發行基礎設施REITs的各項條件。對基礎設施REITs回收資金擬投入的新項目,加強跟蹤服務,協調加快前期工作和開工建設進度,推動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

五、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投資監督管理

(十)健全投資執法監督和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研究建立《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專項執法檢查機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項執法檢查。研究對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明確監管重點和免責情形。所有依法必須招標的投資項目,其招標採購活動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行透明化管理、陽光交易。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項目審批、核准主體負責項目招標內容核准,並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招標內容執行情況的事中事後監管。

(十一)強化廉政風險防控。全面梳理投資項目申報、評估、徵求意見、會簽、審核等重點環節,梳理廉政風險點,針對性研究制定監督防範措施,落實到具體崗位和具體審批程序,融入到投資在線平台審批流程中,確保責任清楚、要求明確、監督到位,不斷增強廉政風險防控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十二)增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與相關改革的協同。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主動作為,積極發揮投資調控管理綜合協調、統籌推進職責,建立健全各相關部門參加的改革協同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溝通會商,及時發現並推動解決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切實加強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與用地、環評、節能、報建等領域相關改革的銜接,確保相關改革協同發力,形成疊加效應,充分釋放改革紅利。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政策指導和督促檢查,加大法規政策宣傳培訓力度,及時總結推廣地方典型經驗,不斷將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向深入推進。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1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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