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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監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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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監察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環資〔2021〕422號
2021年5月20日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監察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21〕4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江蘇省、福建省、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山西省、浙江省、廣東省能源局:

節能監察是貫徹落實節能法律法規、保障能耗雙控目標完成的重要抓手,對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促進高質量發展、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義。《節能監察辦法》施行以來,各地區在宣貫節能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節能監察、督促企業依法用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對節能監察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節能監察體系不健全、查處違法行為力度不強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節能監察工作,建立常態化節能監察機制,突出抓好重點領域、重點單位、重點項目的監督管理,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升節能監察效能

(一)加強統籌協調。各地區節能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節能監察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推動,加強與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商業、能源等行業部門和統計、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探索建立跨部門聯動的節能監察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提升監察能力。各地區要加強節能監察能力建設,明確節能監察任務分工,加強對下級節能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升節能監察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加大資金支持保障力度。

(三)規範監察行為。各地區節能主管部門要按照《節能監察辦法》和行政執法有關要求,組織開展節能監察,在同一年度內對監察對象的同一監察內容原則上不得重複監察,不得向監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四)增強服務意識。節能監察機構要把指導服務與執法監察相結合,主動向監察對象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指導幫助監察對象挖掘節能潛力、科學合理使用能源。

(五)強化結果運用。各地區節能主管部門要加大節能監察力度,向社會公開節能監察工作情況,依法公布違規企業名單,嚴肅查處違法用能行為,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階梯電價等手段,增強節能監察約束力。

二、明確重點監察內容

(一)「兩高」項目節能審查制度執行情況。

監察對象:近兩年開工建設和竣工投產的「兩高」項目。

監察內容: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檢查項目是否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

(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執行情況。

監察對象:鋼鐵、焦化、有色金屬、火電、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業的重點企業。

監察內容:依據國家強制性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檢查企業單位產品能耗水平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執行情況。

監察對象:工業企業、大型公建、商場超市、公共機構等用能單位。

監察內容:依據國家有關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淘汰目錄和強制性能效標準,檢查用能單位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

(四)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監察對象: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用能單位及地方節能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用能單位。

監察內容:依據《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檢查重點用能單位建立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節能計劃、節能管理和技術措施等情況,執行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等情況。

(五)節能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情況。

監察對象: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

監察內容:檢查節能服務機構貫徹節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實性等情況。

三、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

(一)制定年度計劃。各地區節能主管部門應根據節能監察重點任務,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年度節能監察計劃,於每年3月底前將節能監察計劃報送我委(環資司),包括監察對象名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業、重點監察內容等信息。2021年節能監察計劃於6月30日前報送。

(二)實施重點監控。各地區節能主管部門應將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和5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作為節能監察重點對象,與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耗在線監測、節能審查制度有機銜接,建立預警機制,實施動態監控。重點對象的監察結果及整改情況按月向我委(環資司)報告。

(三)報送工作總結。各地區節能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年底前將當年節能監察工作總結報送我委(環資司),包括組織實施形式、監察對象信息、監察處理結果、整改落實情況等。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節能監察工作開展情況作為省級人民政府能耗雙控考核的重要內容。

聯繫人:王  亮  李少華

電  話:010-68505680/5904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1年5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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