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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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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改辦財金〔2018〕424號
2018年7月25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

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改辦財金〔2018〕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京市、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黑龍江省工商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辦公廳(室):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精神,將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以下簡稱「雙公示」),進一步提升「雙公示」信息質量,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力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和部署,以加快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為出發點,優化「雙公示」工作流程,理順數據報送路徑,規範公示標準,暢通公開渠道,加強信息應用,建立「雙公示」工作第三方評估機制,實現「雙公示」數據的「全覆蓋、無遺漏」,為構建信用聯合獎懲大格局,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依法將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及時、準確、無遺漏地向社會公開,應示盡示。

——權責清晰,科學考核。堅持「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做到責任到人、落實到位。建立「雙公示」信息動態管理機制和標準體系,完善長效評估和考核機制。

——拓展應用,聯合獎懲。加大「雙公示」信息應用力度,推動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等共享共用「雙公示」信息。鼓勵開發「雙公示」信息產品和信息服務。

二、完善「雙公示」信息數據標準規範

(三)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雙公示」數據標準和技術規範。統籌兼顧涉及不同部門、不同區域、不同主體的「雙公示」數據要求,制定出台全國統一的「雙公示」數據標準和技術規範,實現各地區各部門按照統一標準採集、保存、共享、公示及應用「雙公示」信息。

(四)制定「雙公示」事項目錄。各地區各部門應結合「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按照「應歸盡歸、應示盡示」的要求,全面梳理編制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目錄,並動態更新。事項目錄公開前須經保密審查並按照國家「雙公示」數據標準填寫。事項目錄及其數據項應在本地區本部門(單位)門戶網站或地方信用門戶網站,以及「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五)規範「雙公示」信息的分類歸集和公示。各地區各部門應按照「雙公示」事項目錄和數據標準採集相關信息,並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示。公示形式應方便公眾瀏覽和查詢。依據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信息和涉及個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在「信用中國」網站歸集和公示。

三、夯實「雙公示」工作信息化支撐基礎

(六)依託「信用中國」網站完善各地區各部門數據共享渠道。提升「信用中國」網站及各地方信用門戶網站數據歸集能力,構建全面、兼容、完整的「雙公示」信息數據庫,並通過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共享,實現與其他信用信息關聯應用,促進數據資源廣泛共享、高效開發,進一步提升「雙公示」信息大數據匯聚使用價值。

(七)完善「雙公示」數據質量控制系統和數據校驗機制。按照信用門戶網站一體化建設要求,依託「信用中國」網站和各級信用門戶網站建設數據質量控制系統和數據校驗機制,對不符合標準的數據實施質量控制和上傳限制,確保數據完整性和規範性。

(八)加強各地區「雙公示」工作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雙公示」信息採取逐級上報的方式,由省級信用門戶網站報送至「信用中國」網站。各地區應依託省級信用門戶網站開發「雙公示」信息報送系統,在各級信用門戶網站設置「雙公示」專欄;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權限的行政機關應在本部門門戶網站設置「雙公示」專欄,公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應用大數據、移動互聯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推動「雙公示」移動端應用,開發智能便捷的「雙公示」數據採集錄入系統,提高工作效率。

四、優化「雙公示」信息開發應用

(九)探索依託各級政務服務大廳歸集公開「雙公示」信息。推動「信用中國」網站及各級信用門戶網站接入各級政務服務大廳,實現政務服務大廳「雙公示」信息歸集與上網公開同步實施。

(十)推動「雙公示」信息與紅黑名單信息融合應用。將「雙公示」信息與紅黑名單信息匯總記於同一主體名下,為對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提供信息化支撐。

五、建立「雙公示」長效評估和考核機制

(十一)開展線上月度評估。依託城市信用狀況監測預警系統,結合「信用中國」網站和各級信用門戶網站後台統計情況,按月對各地區的「雙公示」在線公示情況進行實時監測,並對信息的報送數量和質量進行評估。

(十二)引入第三方機構按季度開展實地評估。引入信用服務機構按季度對各地區縣級以上城市的「雙公示」工作進行第三方實地評估,建立隨機選派第三方機構的抽查評估機制,對於「雙公示」第三方評估結果較好的地區,將減少抽查評估頻率。鼓勵各地區引入第三方機構對所轄地區「雙公示」工作開展實地評估。

(十三)加強「雙公示」評估結果的應用。按照公示率、優質數據占比、數據範圍覆蓋率等標準對各城市「雙公示」工作情況進行評分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各城市通報。

六、完善「雙公示」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機制

(十四)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及應用範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在公示相關信息時應註明處罰的嚴重程度,明確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處罰信息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門戶網站的一般公示期限為一年,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公示期限屆滿的,應不再對外公示。失信主體因行政處罰而被列入失信受懲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的,按照相應名單管理要求公示和開展修復。

(十五)建立「雙公示」信息的異議處理機制。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作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對公示信息負有主體責任。行政相對人認為「雙公示」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超期公示等情況的,可依法依規向公示網站提出異議申請。公示網站應逐級對公示信息進行核查,並與作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進行核實,依照核查與核實結果維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同時,行政處罰行為被行政機關撤銷或者被複議機關決定撤銷、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及時告知公示網站,公示網站應當自收到該告知之日撤下相關公示信息。

(十六)健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信用修復機制。行政處罰信息在公示網站公示期限為一年的,行政相對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個月後向公示網站申請信用修復。申請人須向網站提供相關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處罰材料等,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並經公示網站核實情況後,撤下相關公示信息。對未能履行信用修復承諾的行政相對人視情節嚴重程度實施失信懲戒。屬於嚴重失信行為或在信用修復後一年內再次受到行政處罰的,不予信用修復。法律、法規、規章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加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保護

(十七)保護個人隱私。明確個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做好數據庫安全防護工作,建立完善個人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個人隱私信息的,要依法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十八)保障信息安全。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加大對「信用中國」網站、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區各部門信用信息系統、信用服務機構數據庫等的監管力度,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確保國家信息安全。對於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八、保障措施

(十九)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區要切實加強對「雙公示」工作的組織領導,安排專人負責,給予資金保障,確保工作紮實推進。各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為本省「雙公示」工作牽頭單位。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權限的各級政府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落實本部門「雙公示」工作。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強化「雙公示」信息報送工作的責任意識。

(二十)加強媒體宣傳。廣泛利用新聞媒體、門戶網站、社交平台等傳播渠道,推廣「雙公示」信息的應用。利用微信、微博、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拓展「雙公示」信息的公開渠道,及時、準確發布公示信息。

(二十一)開展專業培訓。開展「雙公示」信息報送工作培訓,普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工作人員素質。針對「雙公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實操性培訓。發揮第三方機構專業優勢,培養「雙公示」專業化數據管理人才。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8年7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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