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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電力市場運營系統現貨交易和現貨結算功能指南(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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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電力市場運營系統現貨交易和現貨結算功能指南(試行)的通知
發改辦能源〔2018〕1518號
2018年11月21日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關於印發電力市場運營系統現貨交易和

現貨結算功能指南(試行)的通知

發改辦能源〔2018〕15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家能源、國家電投集團,三峽、國投、中核、中廣核、華潤集團: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按照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以下簡稱「現貨試點」)有關工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編制了《電力市場運營系統現貨交易功能指南(適用於分散式電力市場)》(試行)、《電力市場運營系統現貨交易功能指南(適用於集中式電力市場)》(試行)、《電力市場運營系統現貨結算功能指南》(試行)(以下統稱《功能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實施。

一、第一批8個現貨試點地區,根據經專家論證後的電力現貨市場試點方案和運營規則,參照《功能指南》,結合實際,制定電力市場運營系統現貨交易和現貨結算具體功能要求和系統建設方案,履行有關程序後實施。條件較成熟的非現貨試點地區,可結合實際,參照《功能指南》,研究推動相關工作。結合現貨試點地區探索實踐,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及時總結完善《功能指南》,適時推動出台相關標準。

二、現貨試點第一責任單位應加強對現貨交易和現貨結算系統建設的指導,及時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系統進行評估驗收,評估驗收通過後投入運行。電力交易機構、調度機構應根據審定的電力市場運營系統現貨交易和現貨結算具體功能要求和系統建設方案,按分工負責系統的開發、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電網企業應給予充分的人、財、物支持,確保系統建設按現貨試點地區市場建設進度有序推進。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電力市場運營系統現貨交易和結算系統運行情況的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8年11月2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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