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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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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3〕2322號 2003年12月30日印發)

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物價局、財務局:

公安部《關於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函》(公治〔2003〕148號)收悉。經研究,現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慮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採用非接觸式集成電路技術、密碼技術、防偽膜和辟線等印刷技術,使用了改性聚酯等環保材料,製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機關對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公安機關為居民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二、上述收費標準僅適用於居民申領、換領及丟失補領、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居民申領、換領及丟失補領、損壞換領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仍按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5〕873號)規定執行。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四、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