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做好今後一段時間國內化肥保供穩價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做好今後一段時間國內化肥保供穩價工作的通知 發改經貿〔2021〕1351號 2021年9月22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國資委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能源局 供銷合作總社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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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做好今後一段時間國內化肥保供穩價工作的通知
發改經貿〔2021〕135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交通運輸廳(局)、農業農村廳(局)、商務廳(委)、國資委、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市場監管局(委、廳)、能源局、供銷合作社,各鐵路局集團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遠海運集團、國家能源集團、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國供銷集團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化肥是關係國家糧食安全的特殊商品,保障化肥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對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義。今年以來,受生產成本推動、國際市場傳導、社會庫存較低等因素綜合影響,國內化肥價格明顯上行,氮磷鉀等主要品種價格與去年同期相比漲幅較大。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做好今後一段時間化肥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化肥生產要素供應
各地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化肥生產工作,強化組織協調調度,優先保障化肥企業原料、能源等生產要素供應,並向保障國內市場供應的化肥企業傾斜。國家能源集團、中煤集團要敦促所屬煤炭企業,內蒙古、山西、陝西、新疆、四川、貴州、雲南等地能源、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積極引導本地區煤炭、硫磺、冶煉副產硫酸等重點原材料供應企業,與骨幹化肥生產企業簽訂長協合同,督促提高長協合同兌現率,保障化肥生產企業原材料足量供應和價格穩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業要嚴格履行與化肥生產企業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在保證民生用氣的基礎上,採暖季儘量減少對化肥企業中可中斷工業用戶的壓減氣量、時間,同時研究建立與化肥生產企業雙贏的合作機制。內蒙古、河南、山東、雲南等產肥大省電網公司應優先保障化肥生產用電。雲南、貴州、湖北等磷礦外運省份,允許符合環保和安全生產要求的企業增加磷礦石產量,保障外省磷肥生產需要。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優先保障化肥企業生產用硫磺,保持硫磺價格合理、穩定。
二、提高化肥生產企業產能利用率
各地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門要優先保障產能60萬噸/年(實物量)以上重點化肥廠供應國內市場化肥的生產用能指標及能源供應,對存量化肥產能在煤炭消費控制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新增產能要根據批覆產能足額增加煤炭消耗指標,允許化肥企業開足馬力生產,所需指標在省級行政區範圍內統籌解決。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要求,允許A、B級化肥生產企業按民生保障類企業管理,並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氣期間自主減排。貴州、四川等磷石膏「以渣定產」政策涉及的地區,在確保磷肥企業磷石膏年度控制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統籌考慮備肥用肥旺季磷肥生產需要,調整平衡企業月度、季度間新增磷石膏考核指標。相關地方可因地制宜制定磷石膏無害化處理方案,鼓勵企業優先採用生態修復等方式對磷石膏加以利用,對無法利用的,允許企業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進行分類貯存或處置。
三、強化儲備調節作用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督促指導本地區國家化肥商業儲備承儲企業,嚴格按照儲備管理辦法開展工作;洪澇、颱風等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造成重大影響時,加強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溝通,及時會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按規定申請動用救災肥儲備,保障本地區災後恢復農業生產用肥需要。有關化肥儲備承儲企業要根據政府宏觀調控部署及時投放鉀肥儲備,增加市場供應。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商務、國資、市場監管、供銷合作社採取措施,積極鼓勵引導本地區化肥生產流通企業保障國內市場供應。針對相關化肥質量問題,各地海關要嚴格按照最新規定對進出口化肥實施法定檢驗,對進口化肥給予通關便利。化肥進口企業要充分發揮企業社會責任,積極擴大化肥進口、有序釋放庫存。
四、全力暢通供應國內的化肥運輸配送
各鐵路局集團公司要保障供應國內的化肥生產原輔料及成品運輸以及國家化肥商業儲備承儲企業化肥調運需要,着力保障疫情、災情發生地區化肥鐵路運輸暢通、裝卸正常;嚴格按照最新通知要求,落實好農用化肥運價優惠政策。對需要使用敞頂箱進行鉀肥運輸的地區,相關鐵路局集團公司要增加敞頂箱配用量,確保散裝鉀肥運輸工作有序完成。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保障化肥等農資水路、公路運輸通暢,在符合疫情防控規定的情況下,為運輸配送車船提供通行便利。航運企業應積極保障進口化肥運輸需求。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充分發揮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加大在重點產糧區的運銷備肥力度,服務農業生產需要。
五、維護化肥市場流通秩序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嚴厲查處化肥市場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重點對鉀肥、氮肥等化肥生產、流通企業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懾。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登記肥料監督抽查,會同有關方面深入開展農資打假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摻假使假、標識欺詐等違法行為,維護化肥市場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農民合法權益。各級國資委、供銷合作社要指導所屬化肥企業保持合理產銷、進銷價差,鼓勵讓利於農民。
六、大力推進化肥減量增效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供銷合作社要開展農業綠色發展宣傳,向農民普及科學施肥知識,倡導有機肥替代化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機械深施、水肥一體化等科學施肥技術和緩控緩釋肥料、水溶性肥料等新型高效肥料,積極支持發展肥料統配統施等專業化服務,提升施肥專業化、集約化水平和肥料利用率,推進化肥減量增效。
七、形成化肥調控工作合力
各地方要高度重視化肥生產供應工作,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扎紮實實做好國內化肥保供穩價工作,發揮化肥對保障糧食安全的重要作用。省級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本地區化肥市場保供穩價工作,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國資、海關、市場監管、能源、供銷、鐵路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會商,分析研判本地區化肥市場供需和價格形勢,按照職責分工,主動協調解決化肥生產、運輸、銷售、使用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採取調控和產銷銜接措施,保障本地區化肥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本地區每季度化肥市場形勢和已開展的有關工作,各省級發展改革委需於下一季度開始後10個工作日內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經貿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國務院國資委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能源局
供銷合作總社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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