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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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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
發改能源規〔2022〕53號
2022年1月10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等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

發改能源規〔202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局)、財政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農業農村廳(局、委)、應急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消防救援總隊,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十三五」期間,我國充電基礎設施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充電技術快速提升,標準體系逐步完備,產業生態穩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數量最多、輻射面積最大、服務車輛最全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但快速發展的背後仍存在居住社區建樁難、公共充電設施發展不均衡、用戶充電體驗有待提升、行業質量與安全監管體系有待完善等突出問題,亟需加快相關技術、模式與機制創新,進一步提升充電服務保障能力。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支撐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突破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瓶頸,推動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助力「雙碳」目標實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到「十四五」末,我國電動汽車充電保障能力進一步提升,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能夠滿足超過200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一、加快推進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安裝

(一)完善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推進機制。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應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統籌協作,共同推進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與改造。居住社區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用戶安裝充電設施並提供必要協助。業主委員會應結合自身實際,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內充電設施建設的具體流程。

(二)推進既有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等應制定既有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改造行動計劃,明確行動目標、重點任務和推進時序,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區建設補短板行動,因地制宜推進。具備安裝條件的,居住社區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三)嚴格落實新建居住社區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區要確保固定車位100% 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需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各地相關部門應在新建住宅項目規劃報批、竣工驗收環節依法監督。

(四)創新居住社區充電服務商業模式。鼓勵充電運營企業或居住社區管理單位接受業主委託,開展居住社區充電設施「統建統營」,統一提供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與維護等有償服務,提高充電設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綠電消費比例。鼓勵「臨近車位共享」「多車一樁」等新模式。

二、提升城鄉地區充換電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規劃工作機制。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積極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科學編制省級充電基礎設施「十四五」專項規劃,指導地市以區縣為基本單元編制布局規劃。優先利用存量停車場等土地資源,以新增土地供應方式建設的公共充電場站,應加強論證。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內容,應與相關規劃做好銜接。

(六)優化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布局。進一步優化中心城區公共充電網絡布局,加大外圍城區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換電站,提升公共充電服務保障能力。充分考慮公交、出租、物流等專用車充電需求,結合停車場站等建設專用充電站。鼓勵充電運營企業通過新建、改建、擴容、遷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樁占比。

(七)加強縣城、鄉鎮充電網絡布局。按照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關要求,結合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加快補齊縣城、鄉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加快實現電動汽車充電站「縣縣全覆蓋」、充電樁「鄉鄉全覆蓋」。優先在企事業單位、商業建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等場所配置公共充電設施。

(八)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網絡有效覆蓋。加快制定各省高速公路快充網絡分階段覆蓋方案。明確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設標準規範,將快充站納入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基礎設施範圍,加強高速公路快充站項目立項與驗收環節管理,做好建設用地和配套電源保障工作。力爭到2025年,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快充站覆蓋率不低於80%,其他地區不低於60%。

(九)提升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保障。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等內部停車場加快配建相應比例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滿足公務用車和職工私家車充電需要。鼓勵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樁對外開放,進一步提升公共充電供給能力。

三、加強車網互動等新技術研發應用

(十)推進車網互動技術創新與試點示範。支持電網企業聯合車企等產業鏈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車與智慧能源融合創新平台,開展跨行業聯合創新與技術研發,加速推進車網互動試驗測試與標準化體系建設。積極推進試點示範,探索新能源汽車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實施路徑,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車消費和儲放綠色電力的交易和調度機制。探索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設施開展「光儲充放」一體化試點應用。

(十一)鼓勵推廣智能有序充電。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引導居民參與智能有序充電,加快開展智能有序充電示範小區建設,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電樁建設比例。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抓好充電設施峰谷電價政策落實。鼓勵將智能有序充電納入充電樁和新能源汽車產品功能範圍,加快形成行業統一標準。

(十二)加強充換電技術創新與標準支撐。加快大功率充電標準制定與推廣應用,加強跨行業協作,推動產業各方協同升級。推進無線充電、自動無人充電等新技術研發。推動主要應用領域形成統一的換電標準,提升換電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與經濟性。完善新能源汽車電池和充電設施之間的數據交互標準。

(十三)加快換電模式推廣應用。圍繞礦場、港口、城市轉運等場景,支持建設布局專用換電站,加快車電分離模式探索和推廣,促進重型貨車和港口內部集卡等領域電動化轉型。探索出租、物流運輸等領域的共享換電模式,優化提升共享換電服務。

四、加強充電設施運維和網絡服務

(十四)加強充電設備運維與充電秩序維護。充電運營企業要完善充電設備運維體系,通過智能化和數字化手段,提升設備可用率和故障處理能力。鼓勵停車場與充電運營企業創新技術與管理措施,引導燃油汽車與新能源汽車分區停放,維護良好充電秩序。

(十五)提升公共充電網絡服務體驗。加快推進充電運營企業平台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與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結算,提升充電便利性和用戶體驗。鼓勵停車充電一體化等模式創新,實現停車和充電數據信息互聯互通,落實充電車輛停車優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電網建設與供電服務

(十六)加強配套電網建設保障。電網企業要做好電網規劃與充電設施規劃的銜接,加大配套電網建設投入,合理預留高壓、大功率充電保障能力。各地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用地、廊道空間等資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設協調推進力度。

(十七)加強配套供電服務和監管。電網企業要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優化線上用電保障服務,落實「三零」「三省」服務舉措,為充電運營企業和個人業務辦理提供契約式服務、實施限時辦結。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大供電和價格政策執行情況監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規範轉供電行為,做好配套供電服務保障工作。

六、加強質量和安全監管

(十八)建立健全行業監管體系。推動建立充電設備產品質量認證運營商採信制度。建立「殭屍企業」和「殭屍樁」退出機制,支持優勢企業兼併重組、做大做強。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落實各方安全責任。強化汽車、電池和充電設施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嚴格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設安裝質量安全把關。在加油站、加氣站建設安裝充電設施應布置在輔助服務區內。充電設施業主、居住社區管理單位、售後維保單位等應加強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各地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部門結合職責,加強配套供電、規劃建設及集中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級安全管理機制,加強充電設施運營安全監管,強化社區用電安全管理。建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溯源機制,鼓勵相關安全責任保險推廣應用。

(十九)加快建立國家、省、市三級監管平台體系。擴大監管平台覆蓋城市範圍,逐步建成縱向貫通、橫向協同的國家、省、市三級充電設施監管平台體系,完善數據服務、安全監管、運行分析等功能,推進跨平台安全預警信息交換共享。加快充電設施監管平台與新能源汽車監測平台數據融合,探索構建車樁一體化監管體系。政府監管平台應保持立場公正,定期向社會發布本省充電基礎設施運行情況。

七、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優化財政支持政策。對作為公共設施的充電樁建設給予財政支持。鼓勵地方建立與服務質量掛鉤的運營補貼標準,進一步向優質場站傾斜。鼓勵地方加強大功率充電、車網互動等示範類設施的補貼力度,促進行業轉型升級。

(二十一)提高金融服務能力。創新利用專項債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點支持充電設施以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渠道,為充電設施建設提供金融支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充電設施的保險產品。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嚴格落實責任分工,結合本地區實際完善相關管理工作機制。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1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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