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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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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的復函
發改經體〔2018〕892號
2018年6月14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能源局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的復函

發改經體〔2018〕892號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報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報請審批〈西藏自治區電力體制改革方案〉》(藏政函〔2018〕2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西藏自治區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匯總修改形成的《西藏自治區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附後。請自治區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加快制定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

二、加強組織領導,加快改革實施。請自治區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負總責,督促各相關部門加強與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分工協作,加強與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用電企業等各方面的協調溝通,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做好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中發9號文件)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綜合試點和專項試點方案基礎上,結合實際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點,確保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

三、把握改革方向,規範推進試點。電力體制改革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情況複雜,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確保在中發9號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內推進改革,防止改革工作方向走偏。改革工作要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市場定價的原則,不得採取行政命令等違背改革方向的辦法,人為降低電價;二是堅持平等競爭的原則,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平等開放售電業務和增量配電業務,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確定售電主體和投資主體;三是堅持節能減排的原則,對按規定應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的企業,不得藉機變相對其提供優惠電價和電費補貼。

四、穩妥推進改革,確保電力安全。改革過程中,要建立問題發現和糾錯機制,靈活應對改革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防範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保證電網安全,保障民生用電,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電力專題)。電力市場運行前要進行模擬運行,加強對市場運行情況的跟蹤了解和分析,及時修訂完善有關規則、技術規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自治區電力管理部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電力監管職責,對市場主體准入、電網公平開放、市場秩序、市場主體交易行為、電力普遍服務等實施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改革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評估驗收,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附件:西藏自治區電力體制改革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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