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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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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9〕807號
2019年5月10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能源局
能源局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健全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9〕8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潤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集團、國家開發銀行、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重要論述,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決定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現將有關事項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對電力消費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是指按省級行政區域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滿足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滿足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除水電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規定應達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按超過最低消納責任權重一定幅度確定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

二、按省級行政區域確定消納責任權重。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按年度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進行統一測算,向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在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簡稱「國家電網」)、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南方電網」)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地方電網企業技術支持下,對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統一測算提出的消納責任權重進行研究後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反饋意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結合各方面反饋意見,綜合論證後於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級行政區域下達當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三、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落實責任。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所在地區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按年度組織制定本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簡稱「消納實施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消納實施方案主要應包括: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及消納量分配、消納實施工作機制、消納責任履行方式、對消納責任主體的考核方式等。各省級行政區域制定消納實施方案時,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設定的消納責任權重可高於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向本區域下達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四、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承擔消納責任的第一類市場主體為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第二類市場主體為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第一類市場主體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第二類市場主體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於消納責任權重考核。

五、電網企業承擔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國家電網、南方電網指導所屬省級電網企業依據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消納實施方案,負責組織經營區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督促省屬地方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及用戶均須完成所在區域電網企業分配的消納量,並在電網企業統一組織下協同完成本經營區的消納量。

六、做好消納責任權重實施與電力交易銜接。各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相應的電力交易,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時,應向電力交易機構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承諾。

七、消納量核算方式。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為主要方式完成消納量,同時可通過以下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

(一)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簡稱「超額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轉讓(或交易)價格。

(二)自願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八、消納量監測核算和交易。各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賬戶設立、消納量核算及轉讓(或交易)、消納量監測統計工作。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電力交易機構核算的消納量統計結果,按年度發布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完成情況。各省級行政區域內的消納量轉讓(或交易)原則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交易中心組織,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消納量轉讓(或交易)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和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織下進行。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與國家電網、南方電網等電網企業及各電力交易中心聯合建立消納量監測核算技術體系並實現信息共享。

九、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相關信息報送。國家電網、南方電網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地方電網企業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區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報送上年度本經營區及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情況的監測統計信息。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於每年2月底前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本省級行政區域消納量完成情況報告、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量完成考核情況,同時抄送所在地區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

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考核。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對本省級行政區域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量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考核報告。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

十一、國家按省級行政區域監測評價。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託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會同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對各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以及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對所屬省級電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進行監測評價,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監測評價報告。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對省屬地方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企業的消納責任實施進行督導考核。由於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資源極端異常)或重大事故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在對有關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權重監測評價和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考核時相應核減。

十二、超額完成消納量不計入「十三五」能耗考核。在確保完成全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條件下,對於實際完成消納量超過本區域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對應消納量的省級行政區域,超出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部分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納入該區域能耗「雙控」考核。對納入能耗考核的企業,超額完成所在省級行政區域消納實施方案對其確定完成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其能耗考核。

十三、加強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監管。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負責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並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各省級行政區域以及各電網企業經營區的消納責任權重總體完成情況專項監管報告。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下達的2018年消納責任權重對本省級行政區域自我核查,以模擬運行方式按照本通知下達的2019年消納責任權重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試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及有關機構,在2019年底前完成有關政策實施準備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本通知中的2020年消納責任權重用於指導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發展,將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進展情況適度調整,在2020年3月底前正式下達各省級行政區域當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本通知有效期為5年,將視情況適時對有關政策進行調整完善。

附件:

1.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確定和消納量核算方法(試行)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9年5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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