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第五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第五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 發改運行〔2020〕1310號 2020年8月21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能源局 |
發展改革委網站 |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第五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
發改運行〔2020〕131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工信局、經信廳)、物價局、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近年來,各地和有關企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推進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的各項重點任務,電力體制改革取得了積極進展。為進一步深化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在各地推薦報送和第三方機構評估論證的基礎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確定黑龍江富拉爾基經濟開發區金屬新材料產業園等79個項目,作為第五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名單詳見附件)。現就開展第五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通知如下:
一、堅持務實規範。請各地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關於印發〈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關於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發改經體〔2019〕27號)、《關於規範開展第四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發改運行〔2019〕1097號)等文件要求,務實規範開展試點項目實施工作。
二、加強統籌協調。各地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試點項目的落地實施工作,建立統籌協調推進機制,加強對試點項目的指導,強化對試點工作情況的跟蹤研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電網企業、項目業主等有關方面,妥善解決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推動各方加強溝通協作,同心同力做好試點項目的落地實施工作,確保試點工作紮實推進、取得實效。
三、加強信息報送。2020年9月起,請國家電網、南方電網於每季度末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本經營區內前五批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項目推進情況。請各地試點牽頭單位通過電規總院開發的「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監測評估平台」,於每月20日前報送前五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進展情況,及時反映試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發揮平台「按月監測、按季分析」功能,請電規總院於每季度末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前五批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項目進展分析報告。
四、強化風險自擔。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應按照市場化原則推進,項目業主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列入第五批試點的全部項目都要結合相關電價政策和當地輸配電價情況,認真開展經濟性評估。項目業主要強化自擔風險意識,在投資建設和後期運營中自行承擔經營風險。
五、健全完善通報和督辦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健全完善通報約談、掛牌督辦機制,對工作進展成效顯著的地區通報表揚,對工作進展滯後、試點推進成效較差的地區通報約談,對典型項目適時確定為直接聯繫項目掛牌督辦。
六、健全完善評估和調整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健全完善事中事後評估、動態調整機制,採取第三方評估和自評估等方式,對前四批試點項目組織開展全面評估,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好的經驗和做法,調整退出不再適合繼續開展試點的項目。
七、允許在本輪輸配電價核定後啟動試點項目。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開展第二輪輸配電價核定工作,2021~2022年各省級電網、區域電網輸配電價即將出台,第五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可以根據出台後電價開展經濟性評價和風險評估之後再行啟動。
八、鼓勵具備條件的省(區、市)自行確定和公布試點項目。對前期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且制度健全、操作規範、監管有力、未出現明顯問題的地方,鼓勵其自行確定和公布後續新增試點項目,相關材料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特此通知。
附件: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名單(第五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0年8月2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