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8〕601號 2018年4月19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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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為進一步加大降費力度,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我國信息通信和航天事業發展,經研究,決定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
(一)降低3000兆赫以上頻段頻率占用費標準。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頻段,3000-4000兆赫頻段由800萬元/兆赫/年降為500萬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頻段由800萬元/兆赫/年降為300萬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頻段由800萬元/兆赫/年降為50萬元/兆赫/年。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使用的頻段,3000-4000兆赫頻段由80萬元/兆赫/年降為50萬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頻段由80萬元/兆赫/年降為30萬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頻段由80萬元/兆赫/年降為5萬元/兆赫/年。在市(地、州)範圍內使用的頻段,3000-4000兆赫頻段由8萬元/兆赫/年降為5萬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頻段由8萬元/兆赫/年降為3萬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頻段由8萬元/兆赫/年降為0.5萬元/兆赫/年。
(二)降低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為鼓勵新技術新業務的發展,對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實行「頭三年減免,後三年逐步到位」的優惠政策,即自5G公眾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許可證發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財務年度計算,下同)免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別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25%、50%、75%收取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第七年及以後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100%收取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三)對使用範圍受限(如僅限於室內使用)的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段,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30%收取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二、衛星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
(一)調整網絡化運營的高通量衛星系統頻率占用費收費方式。根據高通量衛星系統的技術和運營特點,調整Ka頻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高通量衛星系統頻率占用費收費方式,即由按照空間電台500元/兆赫/年(發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發射)分別向衛星業務運營商和網內終端用戶收取,改為根據衛星系統業務頻率實際占用帶寬,按照500元/兆赫/年向衛星業務運營商收取,不再收取網內終端用戶地球站和衛星業務運營商關口站頻率占用費。
(二)降低開展空間科學研究的衛星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對列入國家重大專項,用於開展空間科學研究的空間電台和地球站,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50%收取頻率占用費,即空間電台250元/兆赫/年(發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發射)。
除網絡化運營的Ka頻段高通量衛星系統、開展空間科學研究的國家重大專項衛星系統外,其他衛星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空間電台500元/兆赫/年(發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發射)。
三、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降低的頻率占用費標準及各項優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四、上述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2018年4月1日之前應交未交的頻率占用費,補交時應按原標準徵收。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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