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號)《對外援助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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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號)《對外援助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辦法》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號)
2020年10月30日
發布機關: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
國際發展合作署網站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令

(二〇二〇年第4號)

對外援助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辦法》業經2020年10月22日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2020年第9次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長 王曉濤

2020年10月30日

對外援助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外援助項目諮詢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依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是指經資格認定,可承擔中國政府對外援助項目諮詢服務任務的法人組織。

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單位,承擔援外項目可行性研究任務。具體分為:

1.工程類可行性研究單位,承擔援外成套項目、以附帶工程為主的技術援助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務。

2.物資類可行性研究單位,承擔援外物資項目、以提供物資為主的技術援助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務。

3.服務類可行性研究單位,承擔規劃編制、政策諮詢、教育培訓、技術服務等以派遣專家為主的技術援助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務。

(二)項目諮詢單位,承擔援外項目預可行性研究、準備性技術研究、項目建議書編制、援外優惠貸款申請報告編制、重大戰略項目融資方案編制和項目申請等立項前期諮詢服務任務。

(三)評估諮詢單位,承擔援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建議書評估、援外優惠貸款申請報告評審、重大戰略項目融資方案和項目申請報告評估、項目實施情況後評估任務。

(四)經濟技術諮詢單位,承擔援外項目概預決算的編制和審查、合同價款審定任務。

第三條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以下簡稱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的資格認定和資格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對外援助工作的具體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主管部門)協助國際發展合作署進行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

第四條 經資格認定的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可在相應的資格類別範圍內承擔援外項目諮詢服務任務。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五條 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資格條件:

(一)系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所有出資人均為中國投資者;

(三)具備能夠從事對外援助工作的專業部門和五名以上諮詢工作人員,其中主要業務負責人從事諮詢業務不少於十年;

(四)具備相應類別的境內(外)諮詢服務業績,具體業績標準另行公告;

(五)前兩個會計年度未出現虧損;

(六)前兩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違反有關援外管理規章受過行政處罰;

(七)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八)具有良好的經營誠信表現。

第六條 申請工程類可行性研究單位資格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基本資格條件外,還應具備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綜合甲級或行業甲級資質,且符合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認定的工程諮詢單位甲級資信評價標準。

第七條 申請項目諮詢單位資格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基本資格條件外,還應符合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認定的工程諮詢單位甲級資信評價標準。

第八條 申請評估諮詢單位資格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基本資格條件外,還應符合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認定的工程諮詢單位綜合甲級資信評價標準。

第九條 申請經濟技術諮詢單位資格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基本資格條件外,還應具備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甲級資質。

第三章 資格審查

第十條 諮詢服務單位申請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應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單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企業出資情況證明文件和出資人身份證明文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有關證明文件,或社會團體登記有關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力量情況說明,包括單位能夠從事對外援助工作的專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名單,以及主要業務負責人的工作履歷;

(五)開展境內(外)項目諮詢服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六)前兩個年度單位會計報表;

(七)本單位關於前兩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違反有關援外管理規章受過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稅務機關出具的前兩年完稅證明;

(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前兩年繳費證明。

除上述文件外,申請工程類可行性研究單位資格還需提交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綜合甲級或行業甲級資質證書,以及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認定的工程諮詢單位甲級資信評價證書;申請項目諮詢單位資格還需提交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認定的工程諮詢單位甲級資信評價證書;申請評估諮詢單位資格還需提交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認定的工程諮詢單位綜合甲級資信評價證書;申請經濟技術諮詢單位資格還需提交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甲級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在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和機構登記的諮詢服務單位直接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交申請,其他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第十二條 向省級主管部門申請的,省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將申請文件連同初核意見一併報國際發展合作署審核。

第十三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應在收到完備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或收到省級主管部門初核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許可與否的決定。

准予許可的,國際發展合作署頒發有效期為兩年的許可文件;不予許可的,國際發展合作署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應公布經資格認定取得資格的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名單。

第十五條 取得資格的諮詢服務單位需要延續資格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根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或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省級主管部門和國際發展合作署根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對申請進行初核或審核,國際發展合作署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

第十七條 准予延期的,國際發展合作署頒發准予延期的許可文件;不予延期的,國際發展合作署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諮詢服務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資格管理

第十八條 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發生單位名稱、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出資情況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國際發展合作署備案,提供以下文件:

(一)變更申請表;

(二)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三)變更後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發生改制、分立或合併情形的,改制、分立或合併後新成立的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第二十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建立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誠信評價體系,對諮詢服務單位遵守援外管理規章和履行諮詢服務合同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際發展合作署可依據職權或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撤銷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許可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許可的。

諮詢服務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資格的,國際發展合作署應撤銷其資格。

第二十二條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因有效期屆滿而喪失資格,不影響已中標項目的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諮詢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際發展合作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的;

(二)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轉讓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獲得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的。

第二十四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和省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管理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於暫無單位經資格認定取得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資格的專業領域,該專業諮詢服務單位的選定按照援外項目採購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投資者」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5年第1號)中援外項目諮詢服務單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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