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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使用土地的管理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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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機關
事務管理局關於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使用土地的管理的請示

國土(辦)字〔1994〕第42號
1994年9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文件

國務院:

  改革開放以來,在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在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中央國家機關使用土地的管理總的形勢是好的,各項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在保證中央國家機關正常開展工作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政府機構的改革,在土地使用和管理方面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最突出的是缺乏統一管理,土地資產流失嚴重。由於土地管理比較分散,很多環節失控失管,使不少土地、房屋流出中央國家機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一些機構多次變動,土地、房屋權屬不清,嚴重影響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開展和土地的合理使用;在歷次機構改革中一些行政部門劃轉為企、事業單位,還有的成立了一些公司或其它經濟實體,但仍無償占用着中央國家機關的行政土地和房屋;二是一些單位利用行政劃撥取得的土地進行合資、入股等經營活動,使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特別是有些部門和地方房地產開發公司不經產權單位同意,以無償的形式,任意徵用、占用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不僅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且也直接影響了政府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轉。據我們對中央國家機關五十三個單位的調查,至少有三十四萬平方米的土地(一百八十六處,房屋面積達十四萬平方米)被徵用,中央國家機關投資建設的一百多萬平方米統建宿舍的房屋產權被侵占,其中有八萬多平方米被地方房管部門出售。還有十九點八萬平方米的商品房未發產權證,只有使用權,這些問題仍在繼續發展。就連國家領導人居住的小院也被劃入小區開發之內。由於中央國家機關的土地和房屋大量流失,造成行政用地逐漸萎縮,在今後的房屋建設中不得不花大價錢購置土地和房屋,加重中央財政負擔。這些問題如不加以解決,不但給中央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與發展帶來不利影響,也阻礙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健康發展。

  中央國家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有關人民團體)現有行政房產一千二百多萬平方米,土地面積約三千多萬平方米,資產總值一千多億元。為了加強中央國家機關土地的使用管理,制止土地資產的大量流失,充分挖掘現有土地潛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宣傳貫徹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都要把加強土地管理列入議事日程,要向廣大幹部職工宣傳「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宣傳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宣傳加強土地管理的重大意義,樹立起土地資產觀念,從而提高認識,做到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做與《土地管理法》相違背的事。特別是各部門的領導同志要帶頭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國有土地資產,不因眼前和局部利益而損害國家長遠利益。不得將行政機關使用的土地及房屋隨意劃轉給企事業單位。

  二、對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進行一次清查。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土地、房屋歸口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各中央單位、企事業單位及以上機關的附屬單位使用的土地,包括依法行政劃撥取得和其它形式取得、使用的土地。要結合地籍調查,查清土地位置、面積、利用現狀、權屬情況等,達到申請登記發證標準,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向當地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土地使用證。土地清查中涉及到的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問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如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1989〕國土〔籍〕字第79號)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法規發〔1993〕第68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三、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中央國家機關土地流失。從國務院批准《請示》下發之日起,中央各部門利用現有土地進行合資、入股等經營活動,應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凡已劃轉為企事業單位的,其土地使用權仍歸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擬定並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實施。

  四、進一步落實中央國家機關使用土地的管理職能。最近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三定」方案中明確規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對中央國家機關的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職能,實施歸口管理」。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也曾發出《關於委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歸口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的通知》(國發農發〔1991〕第15號),因此建議國務院明確中央國家機關的土地使用權亦歸口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指導和國有資產管理局的監督。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應配合土地管理部門抓好《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其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做好中央國家機關土地調查、統計以及調配、開發和監督檢查工作。

  要在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對中央國家機關土地統一進行規劃、建設、調劑和管理。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在實施上述管理中,要充分注意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地方需要在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內進行建設時,須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意,並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具體可採取同等交換,經濟補償,在整體規劃下自行建設或共同投資等方式進行。雙方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管好國有土地。

  以上如無不妥,請轉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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