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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關於對富陽市有關土地權屬爭議問題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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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
關於對富陽市有關土地權屬爭議問題的回覆

〔1994〕國土〔籍登〕字第31號
1994年9月15日
發布機關: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於富陽展覽關於富陽市基督教會1.95畝土地使用權爭議問題的請示》(浙土〔1994〕26號)收悉。經研究,回復如下:

  根據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三條:「徵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的規定,1951年10月富陽縣全面完成土改後,中華聖公會(耶穌堂)所有土地應由國家徵收。徵收後,中華聖公會(耶穌堂)已不再是原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根據《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農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勞動力,願意從事農業生產而無其他職業維持生活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規定精神,土地清冊上耕地5.04畝應系分配給楊皆安一家所有。1956年楊皆安一家入社,楊皆安名下的土地作為生產資料依法應當全部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後經國家徵用,轉為國家所有,由用地單位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
1994年9月1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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