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加強城市(鎮)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加強城市(鎮)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發房字〔1982〕77號 1982年3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
現將《關於城市(鎮)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建國以來,各城市在加強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以及健全基礎資料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由於「左」的錯誤思想的影響,自五十年代後期起,不少城市一度放鬆了這項工作,特別是經過十年浩劫,產權、產籍管理工作遭到嚴重破壞,機構撤銷,檔案資料散失,登記制度廢弛,產權不明,產籍不清,產權糾紛日益增多,亟待整頓、恢復和加強。
搞好城市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要把城市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進一步加強領導,定期討論產權、產籍工作,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力爭在三、五年內把城市房地產產權清理和登記工作基本搞完,做到產權清楚,檔案資料完整,圖、卡、賬與實際狀況相符,使房地產產權、產籍工作逐步走上健全的軌道。
1982年3月27日
關於城市(鎮)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
城市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產籍管理是城市房地產各項管理工作的基礎。根憲法規定精神,我國城市房屋存在着幾種不同的所有制。應加強房屋和土地產權、產籍管理,認真審查確認產權歸屬,依法保護產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以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安定團結,建設和管理好城市,更好地為四化服務。為此,對城鎮房屋和土地的產權和產籍管理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審查、確認房屋土地所有權
1.城市房地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房管機關」)對城市房屋產權、產籍,必須依照法律、法令的有關規定和可靠的證據及檔案資料進行清理,並應建立健全必要的審批手續和制度。
2.國有房產,屬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國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授權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管理國有房產。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和事業單位在國家授權的範圍內,對國有房產行使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同時負有保護國有房產不受損失的義務。授權單位轉移國有房產時,必須徵得上級主管機關的同意並經當地房地產管理機關審查批准。
城市房管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直管的國有房產,由城市房管機關在國家授權範圍內代表國家行使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3.集體所有房產,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的房產。集體組織依法享有本組織所有房產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4.私有房產,是公民個人所有的房產,受到國家的保護,產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5.對外國政府、企業、個人以及中外合資企業的房產產權的審查確認工作,由專門法規另行規定。
6.城市土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機關,要依照法律的規定,確認產權,區別各種不同的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狀況,進行土地普查登記,並建立產籍資料及各項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房屋土地產權登記制度
1.城市房管機關是各城市人民政府主管房地產行政管理工作的政權機構。凡在城鎮範圍內的房地產,不論屬於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均須到當地房管機關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所有證(國有房地產所有證的發放辦法將另行規定)。遇有房屋的產權轉移或變更(包括擴建、拆除等)以及新建、增建時,也必須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2.房地產所有證是房地產所有權的憑證,具有法律效力。產權所有者應按規定期限申辦產權登記,對於拖延不辦者,可採取經濟或行政手段,給予必要的處理。對於產權糾紛、侵犯產權等行為,由當事人訴諸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三、加強房屋土地產權檔案管理,健全基礎資料
1.產權檔案是審查、確認產權的重要依據。掌握基礎資料是搞好產權管理工作的必要手段。各城市房管機關,應建立健全產權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文字記載,保管好有關產權文件,搞好房地產平面圖、賬、卡等基礎資料,掌握變動情況。準確及時地提供各項有關資料和統計報表。
2.房管機關統一管理的國有房產,更應加強產業管理,在清查房屋數量、質量、設備、基地、附屬物的基礎上,建立健全登記、管理制度,及時掌握變動情況,保護統管房屋固定資產的完整,防止人為破壞,任意拆改及其他侵害國有房產現象,防止漏接、漏管、漏租。
四、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充實人員
1.搞好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要把城市房屋產權管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2.各城市房管機關應迅速建立健全產權、產籍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幹部,還必須建立一支與任務相適應的事業性質的測繪隊伍,並保持機構人員的相對穩定。所需經費除依靠收取的手續費、登記費外,不足部分商請地方財政解決。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