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轉發北京市、遼寧省落實私房政策兩個文件的通知
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轉發北京市、遼寧省落實私房政策兩個文件的通知 城發房字〔80〕264號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遼寧省城建局 1980年10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
現將北京市委《關於處理機關部隊擠占私房進一步落實私房政策的通知》,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城建局《關於文化大革命期間錯接、錯管城鎮私房處理意見的報告》,轉發給你們參考。
附:北京市委《關於處理機關部隊擠占私房進一步落實私房政策的通知》、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城建局《關於文化大革命期間錯接、錯管城鎮私房處理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附1:
各區委、縣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黨組,各人民團體黨組:
今年7月,胡耀幫同志對市委關於處理機關部隊擠占私房進一步落實私房政策向黨中央的請示報告作了批示:「我認為必須這樣堅決果斷地解決問題。解決皆大歡喜,不解決,實在嚴重影響中央、軍隊威信,不象話。北京市委所屬的單位,我建議指定負責同志一個一個落實,限期退還。單位實在有困難的,分別由黨中央、國務院、軍委負責解決。」中央、國務院、軍委對胡耀幫同志的批示非常重視,有關領導同志立即召開會議作了部署。市委已召開各區、縣、局負責同志會議,傳達了胡耀幫同志的批示,對落實私房政策作了布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十年浩劫中收繳的私人房屋,根據憲法規定,應一律確認原房主的所有權,把房產歸還給房主。對於自住房和出租房,應分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處理方法,根據國家財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決。當前,首先要解決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擠占後現在居住困難的房主的問題。要制定騰退房屋計劃,房主現在居住困難的先解決,不困難的緩解決,分期分批落實。
1.凡單位和個人擠占私人自住房,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原占用單位已同其他單位交換使用的,由現占單位負責騰退,交換雙方的遺留問題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得以任何藉口互相推諉拖延。房屋騰空後,由占用單位負責必要的修理,然後退還原房主。
2.凡機關部隊、領導幹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應爭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退完畢,不得拖延。工廠、企業、學校及「三站、兩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計劃,分期分批,逐步騰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的自住房,爭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出,退還給原房主。
3.原房已經翻建、改建成生產、營業用房的,可由現占單位另籌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現占用單位按房管局的規定作價收購(不屬落實私房政策,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
4.凡職工個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的,還是自行擠占的,都應視為無房戶,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其住房,將占住的房屋儘快退還給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和現在住房十分困難的房主的房屋,要儘先安排,爭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5.鑑於實際工作中困難很多,占房單位和占房職工所在單位,經與房主協商,如房主不堅持退還原房,也可給房主另外安置住房。
6.房主的自住房因國家建設徵用拆除,房主住房未得安置的,由建設徵用單位負責解決。
7.房主在落實房屋政策返回原自住房或安置了房屋以後,應交回其現住的公房或他人的私房。交回的這些房屋要用於落實政策,不得挪作它用。
二、各區、局為落實私房政策,要積極開闢房屋來源。要從自建和統建房提成中,拿出一定數量的房屋,也可以採取調整(緊縮、並點、撤點)、改造或自籌資金新建一些房屋,用來落實私房政策。有關部門要積極予以支持。
三、在落實私房政策工作中,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強遵紀守法和道德風尚的教育。對擠占私人自住房的職工和被擠占了自住房的房主,要教育他們識大體、顧大局,體諒國家的困難,不能提出過高要求。尤其是要教育擠占私人自住房的機關單位和職工,對落實私房政策要採取積極態度,承擔退房任務。職工住房原則上按現在住房面積進行安置,對住房過寬的,應根據其家庭人口情況予以緊縮,並在未安排前,騰退一部分給房主。對個別不顧大局、拖延不退、屢教無效的,要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對被擠占了房屋的房主,要教育他們不得強行轟趕現住戶。對動手打人,故意破壞房屋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房管部門要教育幹部、職工耐心細緻地宣傳政策,堅持執行政策,司法部門要積極配合落實私房政策工作,及時審理私房糾紛案件,維護法紀。
四、落實私房政策,退還私人自住房,是關係到維護憲法、維護黨和政府威信、取信於民的大事,也是促進安定團結、推動四化建設的大事,任務艱巨而複雜,不是房管局一個部門所能完成的,必須全黨動手才能解決。對此,各級黨委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市有關部門、委、辦和區、局都要確定一名負責同志親自抓這項工作,4個城區和任務大的局,要成立專門班子,負責日常工作。要一戶一戶落實,限期騰退。各區、局要深入基層,督促檢查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
附2:
省人民政府:
文化大革命期間,全省城鎮錯接、錯管私人房產共152萬平米,涉及28000多戶。到目前為止,只退還了50萬平米、9000余戶,還有102萬平米、19000余戶未退還。近幾年來,為止而上訪的越來越多。有些落實政策回城的房主沒有房子住,困難很大,甚至流落街頭。如不加以解決,將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安定團結的局面。
為了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進行了調查研究,並聽取了各市、地及部分縣的意見,現提出如下解決意見:
一、文化大革命期間錯接、錯管的私房,原則上應退還原主。原出租的,帶戶退還,原自住的,退還產權後,如房主仍需自住,現住戶的住房由住戶所在單位負責抓緊解決。這些單位在今、明兩年分配住房時,對住在應退還原主的私房中的職工要優先安排,以儘快騰出房屋。住戶在未遷出之前,要向房主交納租金。
二、被單位或街道擠占的應退還原主的私有自住房屋,要儘快倒出,退還原主。占用私房單位的用房應自行解決。
三、接管後因建設拆除的私房,由拆除單位按規定給予補償。屬於自然淘汰的房屋,應按接管當時的房屋狀況,給予合理補償。因地震和風、水等自然災害毀壞的房屋不予補償,對個別生活困難的孤老戶,可酌情給予一次性補助。
四、對於作價收購的原下鄉戶的房屋,原房主現已回城落戶要求退還房屋自住的,可以收回價款,退還房屋;房主仍在農村或遷往外地的,一般不再退回房屋,如原來作價過低,可合理補給差價。
五、退還私房,在經濟上要合理結算,多退少補。經過大修、翻修,所收租金不足以抵償修繕費的,應由房主付清,而後退還房屋。原房主下鄉已領建房費,回城時將農村房屋變賣歸己的,應將所領建房費退回。
六、私房租金標準,原則上應維持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對住私房的職工,應恢復私房租金補貼補助。
七、拆除房屋的補償費,收購房屋的補差款以及安置社會戶所需建房資金,原則上由各市、縣有關部門統籌解決。
八、對於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房產,應繼續執行原有政策規定,私房改造的定租,應發到1966年9月。房主應領未領的,可以補領。過去結存的定租,被挪用的,應歸還房產部門,用於落實私房政策。
上述意見,如可行,請批轉各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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