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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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


總則[編輯]

  1.1 編制目的

  預防和最大程度地減少鐵路行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及時有效處置鐵路行車事故,儘快恢復鐵路運輸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鐵路發生特別重大行車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緊急轉移人員超過10萬、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或繁忙幹線中斷行車48小時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國家鐵路、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開行的旅客列車,國家鐵路、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開往地方鐵路或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的旅客列車,發生重大行車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繁忙幹線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事故。

  地方鐵路和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發生上述行車事故時,按管理權限,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相應應急預案,並按其規定組織處置。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行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儘快恢復運輸。分秒必爭,快速搶通線路,儘快恢復通車和運輸秩序。

  (3)實行分工負責。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鐵道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權限和本預案的規定,共同做好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4)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採用先進的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行車事故防範水平;不斷完善鐵路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救援裝備技術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編輯]

  在發生鐵路Ⅰ級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時,根據需要,鐵道部報請國務院領導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鐵道部成立非常設的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鐵路行車事故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應急處置的需要確定。

  鐵道部成立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指揮小組,下設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負責協助部領導處理有關事故災難、信息收集和協調指揮等工作。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鐵道部建議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作出應急支援決定。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據分工,分頭組織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具體負責事故現場群眾疏散安置、社會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現場指揮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組織處置地方鐵路和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發生的行車事故。

預防預警[編輯]

  3.1 行車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

  鐵道部負責本預案規定處理權限的鐵路行車事故信息的收集、調查、處理、統計、分析、總結和報告,同時預測事故發展趨勢,發布安全預警信息,制訂相應預防措施。

  鐵路行車事故信息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規定進行報告。當鐵路行車事故發生後,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鐵道部,最遲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後2小時;鐵道部按有關規定上報國務院,最遲不得超過接報後2小時;按本預案要求通知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成員。

  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協助救援、協調傷員救治、現場群眾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行車事故,發生事故的鐵路運輸企業,應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程序,立即向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機構通報,地方人民政府應按有關程序進行處置。

  地方鐵路和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發生Ⅰ、Ⅱ級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時,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在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報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

  3.2 行車事故預防預警系統

  根據鐵路行車事故特點和規律,適應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鐵路部門應進一步加大投入,研製開發和引進先進的安全技術裝備,進一步整合和完善鐵路現有各項安全檢測、監控技術裝備;依託現代網絡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構建完整的鐵路行車安全監控信息網絡,實現各類安全監測信息的自動收集與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類鐵路行車事故的安全監控系統、事故救援指揮系統和鐵路行車安全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在此基礎上,逐步建成集監測、控制、管理和救援於一體的高度信息化的鐵路行車安全預防預警體系。

應急響應[編輯]

  4.1 分級響應

  按鐵路行車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Ⅱ、Ⅲ、Ⅳ級。當達到本預案應急響應條件時,應啟動本預案。

  4.1.1 Ⅰ級應急響應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Ⅰ級應急響應: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的鐵路行車事故。

  ②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鐵路行車事故。

  ③鐵路沿線群眾需要緊急轉移10萬人以上的鐵路行車事故。

  ④鐵路繁忙幹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在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⑤需要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其他鐵路行車事故。

  (2)Ⅰ級響應行動。

  ①Ⅰ級應急響應由鐵道部報請國務院啟動,或由國務院授權鐵道部啟動。

  ②鐵道部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報告國務院,同時根據事故情況,通知國務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有關成員,組成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③鐵道部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以及現場救援指揮部的通信聯繫通道,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④通知有關專家對應急救援方案提供諮詢。

  ⑤鐵道部根據專家的建議以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意見提出建議,國務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確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協調方案。

  ⑥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⑦協調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請求。

  4.1.2 Ⅱ級應急響應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Ⅱ級應急響應: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鐵路行車事故。

  ②直接經濟損失為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鐵路行車事故。

  ③鐵路沿線群眾需要緊急轉移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鐵路行車事故。

  ④鐵路繁忙幹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⑤需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其他鐵路行車事故。

  (2)Ⅱ級響應行動

  ① Ⅱ級應急響應由鐵道部負責啟動。

  ②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立即通知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有關成員前往指揮地點,並根據事故具體情況通知有關專家參加。

  ③應急指揮小組根據事故情況設立行車指揮、事故救援、事故調查、醫療救護、後勤保障、善後處理、宣傳報道、治安保衛等應急協調組和現場救援指揮部。

  ④開通與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各應急協調組的通信聯繫通道,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⑤根據專家和各應急協調組的建議,應急指揮小組確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協調方案。

  ⑥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⑦協調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提出的支援請求。

  ⑧向國務院報告有關事故情況。

  ⑨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告國務院。

  4.1.3 發生Ⅲ級以下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由鐵路運輸企業按其制定的應急預案啟動。

  4.2 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 鐵道部通過現代網絡技術,構建鐵路行車安全信息管理體系,實現鐵路行車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資源共享。

  4.2.2 國際聯運列車在境外發生行車事故時,鐵道部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繫,了解事故情況。

  4.2.3 發生Ⅰ、Ⅱ級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時,發生事故的鐵路運輸企業在報告鐵道部的同時,應按有關規定抄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

  4.3 通信

  4.3.1 鐵道部負責組織協調建立通信聯繫,保障事故現場信息和國務院各應急協調指揮機構的通信,必要時承擔開設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動通信樞紐的任務。

  4.3.2 鐵路系統內部以行車調度電話為主通信方式,各級值班電話為輔助通信方式。

  4.3.3 行車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故應急處理需要,設置事故現場指揮電話和圖像傳輸設備,確定現場聯繫方式,確保應急指揮聯絡的暢通。

  4.4 指揮和協調

  4.4.1 鐵道部指揮協調工作

  (1)進入應急狀態,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代表鐵道部全權負責行車事故應急協調指揮工作。

  (2)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根據行車事故情況,提出事故現場控制行動原則和要求,調集相鄰鐵路運輸企業救援隊伍,商請有關部門派出專業救援人員;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後,要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現場。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的授權,統一指揮事故現場救援。各應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實施救援起復和緊急處置行動。

  (3)現場救援指揮部成立前,由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應急領導小組指定人員任組長並組織有關單位組成事故現場臨時調查處理小組,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的規定,開展事故現場人員救護、事故救援、機車、車輛起復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事故擴大。

  (4)行車事故發生後,鐵路行車指揮部門要立即封鎖事故影響的區間(站場),全面做好防護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擴大。

  應急狀態時,鐵道部有關司局和專家,要及時、主動向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提供事故應急救援有關基礎資料以及事故發生前設備技術狀態和相關情況,並迅速對事故災難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領導決策參考。

  4.4.2 事發地人民政府指揮協調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根據鐵路行車事故情況,對鐵路沿線群眾安全防護和疏散、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救護和安置、事故現場的治安秩序以及有關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現場行動原則和要求,並迅速組織救援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4.5 緊急處置

  4.5.1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後,當地鐵路單位和列車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開展自救、互救,並根據《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迅速上報。

  4.5.2 發生鐵路行車事故需要啟動本預案時,鐵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按權限組織處置。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調動應急隊伍,集結專用設備、器械和藥品等救援物資,落實處置措施。公安、武警對現場施行保護、警戒和協助搶救。

  4.5.3 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根據現場請求,負責緊急調集鐵路內部救援力量、專用設備和物資,參與應急處置;並通過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協調組織有關部委的專業救援力量、專用設備和物資實施緊急支援。

  4.5.4 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嚴重的事故緊急處置方案,由鐵道部提出並協調實施;必要時,報國務院決定。

  4.6 救護和醫療

  4.6.1 行車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現場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工作。

  4.6.2 衛生部門根據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的請求,負責協調組織醫療救護、醫療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協調組織現場衛生防疫有關工作。

  4.6.3 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中確定的醫療救護網點,迅速聯繫地方醫療機構,配合協助醫療部門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

  4.6.4 對可能導致疫病發生的行車事故,鐵路運輸企業應立即通知衛生防疫部門採取防疫措施。

  4.7 應急人員的防護

  應急救援起複方案,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應急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防護,必須按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標準執行。參加應急救援和現場指揮、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必須配帶具有明顯標識並符合防護要求的安全帽、防護服、防護靴等。根據需要,由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8 群眾的安全防護

  4.8.1 凡旅客列車發生的行車事故需要應急救援時,必須先將旅客和列車乘務人員疏散到安全區域後方准開始應急救援。

  4.8.2 凡需要對旅客進行安全防護、疏散時,由鐵路運輸企業按其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安全防護和疏散。需要對沿線群眾進行安全防護、疏散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立即通知事發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進行安全防護和疏散。

  4.8.3 旅客、群眾安全防護和事故處理期間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和武警部隊負責。

  4.9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需社會力量參與時,由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實施,並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應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4.10 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損失評估

Ⅰ級應急響應的鐵路行車事故調查處理,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組織調查組負責。其他鐵路行車事故的調查處理,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有關規定,由鐵道部負責。

  行車事故的損失評估,按鐵路有關規定執行。

  4.11 信息發布

  鐵道部或被授權的鐵路局負責行車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如發生影響較大的行車事故,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要指定專人負責信息輿論工作,迅速擬訂信息發布方案,確定發布內容,及時採用適當方式發布信息,並組織好相關報道。

  4.12 應急結束

  當行車事故發生現場對人員、財產、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傷亡人員和旅客、群眾已得到醫療救護和安置,財產得到妥善保護,列車恢復正常運輸後,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准,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按「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宣布應急結束。完成行車事故救援起復後期處置工作後,現場救援指揮部要對整個應急救援情況進行總結,並寫出報告報送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

後期處置[編輯]

  5.1 善後處理

  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負責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群眾及其家屬進行補償或賠償;負責清除事故現場有害殘留物,或將其控制在安全允許的範圍內。鐵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共同協調處理好有關工作。

  5.2 保價保險

  鐵路行車事故發生後,由善後處理組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人員現場保險及傷亡人員和財產保險的理賠工作;對涉及保價運輸的貨物損失,由善後處理組按鐵路有關保價規定理賠。

  5.3 鐵路行車事故應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按照《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規定,根據現場救援指揮部提交的鐵路行車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總結報告,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組織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報送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

  鐵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實際應急救援行動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提交總結報告。

保障措施[編輯]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鐵道部負責組織協調通信工作,保證應急救援時通信的暢通。

  鐵道部負責組織建立統一的國家鐵路和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行車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系統,逐步整合行車設備狀態信息、地理信息、沿線視頻信息,並結合行車事故災害現場動態圖像信息和救援預案,建立鐵路運輸安全綜合信息庫,為搶險救援提供決策支持。

  6.2 救援裝備和應急隊伍保障

  鐵道部根據鐵路救援體系建設規劃,協調、檢查、促進鐵路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強化完善救援隊伍建設,保證應急狀態時的調用。

  鐵道部要進一步優化和強化以救援列車、救援隊、救援班為主體的救援搶險網絡,合理配置救援資源;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安全防護器材,制訂各類救援起復專業技術方案;積極開展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救援起復能力。

  6.3 交通運輸保障

  啟動應急預案期間,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按管理權限調動管轄範圍內的交通工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根據現場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維持應急處置期間的交通運輸秩序。

  6.4 醫療衛生保障

  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制定相應的醫療衛生保障應急預案,明確鐵路沿線可用於應急救援的醫療救治資源和衛生防疫機構能力與分布情況,提出可調用方案,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防疫單位的應急準備保障措施。

  各鐵路運輸企業在制定應急預案時,應按照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承擔鐵路行車事故醫療衛生防疫機構名錄,明確不同地區、不同線路發生行車事故時醫療衛生機構地址、聯繫方式,並制訂應急處置行動方案,確保應急處置及時有效。

  6.5 治安保障

  各級應急處置預案中,要明確事故現場負責治安保障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安排足夠的警力做好應急期間各階段、各場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 物資保障

  鐵路運輸企業要按規定備足必需的應急搶險路料及備用器材、設施,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6.7 資金保障

  鐵路運輸企業財會部門要採取得力措施,確保鐵路行車事故應急處置的資金需求。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費用、善後處理費用和損失賠償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鐵道部按管理權限協調解決。應急處置工作經費保障按《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實施。

  6.8 技術儲備與保障

  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負責專家庫、技術資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宣傳、培訓和演習[編輯]

  7.1 宣傳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公眾避險、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守法意識。

  鐵道部要結合鐵路行業實際,全面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體職工和公眾的安全意識。

  7.2 培訓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鐵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定期進行救援知識的專業培訓,提高救援技能。

  7.3 演練

  鐵道部要有計劃地按應急救援要求每年進行一次演習和演練。根據需要,可開展國內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鐵路行業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附則[編輯]

  8.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鐵路行車事故性質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規定的構成條件確定。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着應急救援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鐵道部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實施本應急預案行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由各級應急領導(指揮)小組給予表彰和獎勵;在應急處置中因公殉職的人員需追認烈士時,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按有關程序辦理。對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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