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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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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
匯發〔2020〕8號
2020年4月10日
發布機關:外匯局
外匯局網站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

匯發〔2020〕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優化外匯業務管理,完善外匯服務方式,提升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外匯業務管理

(一)全國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經辦銀行應遵循審慎展業原則管控相關業務風險,並按有關要求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所在地外匯局應加強監測分析和事中事後監管。

(二)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分類為A類的企業,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匯的業務,無需事前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可直接在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機構在為企業辦理以上免於登記的退匯業務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特殊退匯」。

(三)簡化部分資本項目業務登記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內保外貸和境外放款註銷登記下放至銀行辦理。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情況下,可到其所屬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內保外貸註銷登記。非金融企業境外放款期限屆滿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況下,可到其所屬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境外放款註銷登記。

(四)放寬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出口押匯等國內外匯貸款按規定進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並辦理結匯的,企業原則上應以自有外匯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在企業出口確實無法按期收匯且沒有其他外匯資金可用於償還上述國內外匯貸款時,貸款銀行可按照審慎展業原則,為企業辦理購匯償還手續,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有關情況。

二、完善外匯業務服務

(五)便利外匯業務使用電子單證。銀行按規定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取消企業分類為A類以及成立滿2年的條件。銀行按規定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匯收支的,可不打印電子交易單證。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時,可不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銀行辦理上述業務,應確保電子單證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並留存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5年備查。

(六)優化銀行跨境電商外匯結算。支持更多的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在滿足交易信息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七)放寬業務審核簽注手續。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時,可根據內控要求和實際業務需要,按照實質合規原則,自主決定是否在單證正本上籤注收付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印章,但需按現行規定留存審核材料備查。

(八)支持銀行創新金融服務。鼓勵銀行通過多種方式科學評估企業資信狀況,對客觀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難的企業區別分類,對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業在外匯貸款方面給予貸款延期、手續簡化等傾斜。支持銀行利用數字外管平台開放的企業資信、收付匯率等信息,開展合規經營和業務創新,做好對中小微涉外企業的金融服務。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一條第三款因需升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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