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 匯發〔2018〕24號 2018年10月23日 發布機關:外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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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
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
匯發〔2018〕24號
為進一步完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國家外匯管理局對2016年6月印發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進行了修訂(修訂後內容見附件1、2),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紅籌企業股權」、「債券通」、 「QDLP」、「QDIE」等業務類型。該調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報表中增加指標以滿足新增數據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編碼」)指標。二是在A01-1表中補充採集SPV或殼機構的名稱、代碼以及所屬部門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債務人名稱」、「簽約金額」、「資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數」、「到期日」五項指標。
三、修改E01表表式,擴充貨物及服務貿易項下交易項目,參照《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細化「交易代碼」。
四、進一步細分投資者(被投資者)所屬部門和行業。在A01、A02表「境外(被)投資機構所屬行業」中增加「不動產」和「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選項。將各表投資者(被投資者)所屬部門類別由五類拓展為九類。
五、調整部分指標名稱。一是修改A表中關於「全體股東」的表述。二是統一B表、H表中與投資工具類型相關指標的名稱。三是將部分報表中「發行主體與本機構的關係」修改為「發行主體與本機構/被代理人/委託人的關係」。四是調整I表中申報主體不易理解的個別指標。
六、變更各表「填報機構」相關表述。將 「填報機構」、「機構(單位)」、「填報單位」調整為「申報主體」,將「機構代碼」調整為「申報主體代碼」。
七、其他調整。一是調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與報表統計內容一致。二是調整附錄中現鈔提取對應MCC碼的歸類。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業參考名錄》,採用隨時更新並將對應企業納入申報的方式進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調整。
修訂後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進行的首次申報應報送2019年4月報告期數據,並於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16〕15號)同時廢止。與本制度配套的數據採集規範修訂版將另文印發。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文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機構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主報告分支機構以及其他指定報送主體,並協調做好系統調整等準備工作。所在地外匯局在轉發文件時應提供本級外匯局業務諮詢電話,以便於解答申報主體在制度執行中遇到的疑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業務諮詢電話:010-68402521,010-68402234,010-68402357;傳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
2.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修訂對照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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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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