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匯發〔2021〕12號 2021年2月3日 發布機關:外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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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匯發〔2021〕1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推進外匯管理「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有關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就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對以下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
(一)關於廣州分局所詢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境留學購匯有關問題的復函(匯管復〔2000〕65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轉發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4〕106號)。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查處違反進出口核銷管理行為法規適用問題的批覆(匯綜復〔2008〕135號)。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具體操作事宜的通知(匯綜發〔2013〕94號)。
二、對以下3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做好當前抗震救災中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0〕47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上海世博會期間境外個人購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0〕49號)。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進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資外匯年檢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3〕68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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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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