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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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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19〕16號
2019年5月28日
發布機關:外匯局 海關總署
外匯局網站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

匯發〔2019〕1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國發〔2018〕37號印發),創新監管方式,提高通關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見附件),現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印製並簽章的《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證明文件》失效。取得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以及上述機構委託的報關企業,在海關部門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相關手續時,無需再提供《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證明文件》。填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在「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欄目內準確填寫銀行或兌換特許機構名稱,在「商品編號」欄目內填寫「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幣現鈔,包括紙幣及硬幣)。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外匯分局)應於2019年9月30日前將轄內銀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已申領未使用的《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證明文件》統一回收銷毀,並將相關情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備案。

三、本通知生效前已獲得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擬繼續辦理業務的,應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規定》有關要求由其總行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備案,原業務資格自備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後失效。

四、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經營機構,準確傳導政策要求,做好《規定》實施的各項工作。

五、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4號)同時廢止。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繫。

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繫電話:010-68402514、68402654

海關總署聯繫電話:12360

特此通知。

附件: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2019年5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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