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部、人民銀行關於國家安全機關向銀行查詢、要求停止支付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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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部 人民銀行關於國家安全機關向銀行查詢、
要求停止支付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事項的通知

1985年1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國人民銀行
文件

  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3年9月2日通過的《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職權的決定》精神,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要求停止支付個人在銀行的存款的,與公安機關一樣,遵照1980年1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簽發的《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80]銀儲字第18號)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必須向銀行提出縣級和縣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正式查詢公函,並提供存款人的有關線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額等情況;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分行區辦一級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查詢單位不能徑自到儲蓄所查閱帳冊;對銀行提供的存款情況,應保守秘密。

  (二)國家安全機關在偵查案件中,發現當事人存款與案件直接有關,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時,必須向銀行提出縣級和縣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的正式通知,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後,通知所屬儲蓄所辦理暫停支付手續。

  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自動撤銷。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重新辦理停止支付手續。

  如存款戶在停止支付期間因生活必需而須要提取用款時,銀行應及時主動與要求停止支付的單位聯繫,並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處理。

  (三)查詢、暫停支付華僑儲蓄存款時,由地(市)以上的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上述規定手續辦理。

  此文件由有關專業銀行總行轉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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