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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計委關於核發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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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計委
關於核發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

1989年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1992年7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公布治理整頓期間所發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宣佈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計委(計經委):

根據《國務院關於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管理的通知》(國發[1989]12號)的規定,現將核發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規定有資格經營彩色電視機的企業,必須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從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辦理資格審查,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後,領取《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

二、下列依法取得《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經營彩色電視機:

(一)國營商業系統五金交電公司以及下設的經營家用電子產品的國營專業商店和國營商業系統大、中型百貨商店。

(二)彩色電視機生產企業及其設立的自銷門市部(只限於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彩色電視機)。

(三)機械電子工業部、廣播電影電視部、航空航天工業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旅遊局系統及中國華僑旅遊僑匯服務總公司和所屬公司具備經營彩色電視機條件的國營企業。

除上述企業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彩色電視機。

三、按照國發[1989]12號文件的規定,對經營彩色電視機批發業務企業的審批要從嚴掌握。彩色電視機的批發最多不得超過兩個環節。

四、彩色電視機專營零售企業的設置原則是「合理布局、方便購買、便於管理」。專營零售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嚴格執行彩色電視機專營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物價和稅收政策、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不得經營彩色電視機。

(二)經銷彩色電視機時間在二年以上,同生產企業關係密切,質量信息反饋及時,受生產企業和用戶的好評。

(三)具有經銷彩色電視機的固定營業場所和展示場地,能為消費者提供通電試機、當面選購的條件。

(四)有懂得商品知識,能為消費者介紹商品特點和使用常識的營業人員。

(五)具備包修、包換、包退條件,有專門的維修技術人員和設備,能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六)必須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能保證正常銷售中的資金周轉。

五、對《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分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並報同級計委備案。

申請《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的企業,應持《營業執照》並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和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領證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經主管部(委、局)提出審查意見後,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省轄市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由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

(三)在市(縣級市)、縣、區(縣級以上的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由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後,轉報直接管轄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

六、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經營彩色電視機業務的企業,應填寫《彩電專營審核登記表》(一式三份),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並同時進行年檢換照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後,將《彩電專營審核登記表》(一份)報同級計委備案。

《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和《彩電專營審核登記表》(樣式附後)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

七、經審查不准繼續經營彩色電視機的企業,必須停止彩色電視機經營活動,並按規定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現存彩色電視機先行封存。原屬合法經營的企業,其質量合格的彩色電視機由商業系統五金交電公司按國家規定價格收購;超越經營範圍和違法經營的單位,其彩色電視機及非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八、經核准的彩色電視機專營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抬高價格、價外加價或搭配銷售。如有違反國家專營規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等機關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省、自治區、省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儘快完成調查摸底和核發《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工作,並在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前,將工作情況書面匯總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計劃委員會備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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