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經紀人進行清理檢查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經紀人進行清理檢查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73號 1997年3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的部署,為切實貫徹落實《經紀人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號,以下簡稱《辦法》)及《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經紀人管理辦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對經紀人進行清理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檢查的對象和範圍
此次清理檢查的對象是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個人和組織。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或未經註冊登記而從事經紀業務的個人和組織;專門從事經紀業務或兼營經紀業務的個人和組織;以及除金融、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外,從事消費品、生產資料、房地產、技術、信息、勞動力、運輸、產權、文化、體育、旅遊等方面經紀業務的個人和組織。
二、清理檢查的主要內容
1、經紀從業人員是否按經紀資格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經紀業務,經紀資格的從業記錄是否完整;獨立從事經紀業務的個人是否持有相應的經紀資格證書並按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個體經紀人註冊登記。
2、專門從事經紀業務和兼營經紀業務的組織是否已按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或變更登記,已註冊登記的是否具備《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從事房地產、技術、信息、勞動力、運輸、產權、文化、體育、旅遊等方面經紀業務的組織是否具有四名以上持相應項目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3、經紀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辦法》第四章的規定,是否有違法違章行為。
三、清理檢查中有關問題的處理
1、對沒有取得經紀資格證書而獨立從事經紀業務的個人,督促其參加培訓,限期取得經紀資格證書並註冊登記為個體經紀人。
2、對持有經紀資格證書但從業記錄不完整的,督促其改進;對連續2年以上(含2年)沒有從業記錄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經紀資格證書。
3、對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從事經紀業務的組織,督促其改進,限期達到《辦法》規定的條件;其中持有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數量不夠的,要督促其派員參加培訓,取得經紀資格證書。核發經紀資格證書,要按照《通知》規定的科目進行培訓、考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對經紀從業人員專業知識的培訓、考試工作,在全國統一的經紀資格考試大綱及題庫下發前,各地組織的經紀從業資格培訓、考試要保證質量。
4、個體經紀人、專營和兼營經紀業務的組織,其註冊登記要按《辦法》和《通知》的要求統一進行規範。對違反有關登記管理規定的,要依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理。
5、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紀人,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辦法》第五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清理檢查的時間和步驟
清理檢查從4月初開始,至9月底結束。清理檢查工作依以下步驟組織實施:
第一,落實人員,成立機構階段。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清理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組成清理檢查小組。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和登記管理機構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清理工作。
第二,認真學習,掌握政策階段。檢查小組要組織檢查人員認真學習《辦法》和《通知》,提高認識,掌握政策界限,明確清理檢查的範圍和內容。
第三,清理檢查階段。在清理檢查中,要搞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對個體經紀人、專營及兼營經紀業務的組織的統計;建立持有經紀資格證書的經紀從業人員的檔案。
第四,處理問題階段。對於清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第五,總結階段。清理檢查工作結束後,各地要及時總結,並於10月31日前,將清理檢查情況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司。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